吉林大黑山钼矿破产黑幕揭秘(转载)
吉林大黑山钼矿破产黑幕揭秘(转载)
我们是原吉林大黑山钼矿的职工。大黑山钼矿在破产时,吉林市政 府市县两级官 员、法 院、破产小组及钼矿矿长,采用暗 箱操作、欺 上 瞒 下的手段,侵吞上亿 元国有资产。现将具体情况反映如下:
主要责任人:吉林市政 府秘 书长陈宝善、吉林省永吉县原县委书 记毕作成、吉林镍业集 团总经理徐广平和吉林大黑山钼矿矿长柳铁玉(现为白喜奎)等。
一变企业兼并重组为租赁经营和企业破产,为侵吞国有资产创造条件.
2002年2月,吉林大黑山钼矿因经营管理问题和受国际市场钼价 格连续大跌的影响暂停生产。2002年6 月12日,在时任吉林市经贸委主 任陈宝善的运作下,吉林镍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吉镍集 团)与吉林大黑山钼矿(以下简称大黑山钼矿)领 导班子形成《会谈纪要》(附件一),就吉镍集 团参与大黑山钼矿重组达成一致。翌日,大黑山钼矿 工会委 员会就该纪要确定的企业重组形成决议(附件二),同意企业重组,并提出了四点积极的意见。
然而,2002年6 月27日,重组双方的领 导人却背着全体职工私下签订了租赁资产合同(附件三),由吉镍集 团租赁经营大黑山钼矿的资产。并在该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间乙方(大黑山钼矿)应在政 府及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积极实施破产,破产后甲方(吉镍集 团)有优先买 断吉林大黑山钼矿权 利。”
经过上面这些精心策划,大黑山钼矿就以名义上的企业重 组和实际上的租赁经营、破产还债在一些人手中心照不宣地开始操作。
二一面向有关部门隐 瞒事实报送虚 假材 料,一面操纵审判机 关枉 法裁判大黑山钼矿破 产
2002年8月19日,徐广平上报给吉林市人 民政 府《关于吉林大黑山钼矿职工安置方案的请示》(附件四--1)的请示文件,该文件仍然是重组,并且在其附件《吉林大黑山钼矿职工安置方案》(附件四--2)中谎称他们签订的租赁合同为“重组吉林市钼矿协议”,并声称“吉林镍业集 团大黑山钼业有限公 司”已组建完毕。
2002年8月24日,大黑山钼矿法定代 表人柳铁玉在全体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向吉林市中级人 民法 院提出企业破 产申请。破 产申请中谎称职代会于2002年8月3日通 过该申请,但实际情况是,8月3日是星期六,根本没开过什么职代会。
2002年10月14日,吉林市中级人 民法 院严重违反法 律程序,于决定受理当日即宣告吉林大黑山钼矿破 产(附件五)。严重违反了《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比如,破产财产不进行依法拍 卖,而是由清算组和吉镍集 团签订出 售协议(附件六),居然规定由吉镍集 团行使分配破 产财产的权 利。吉林市政 府公开给法 院发承诺函(附件七),表示由此引发的责任和后果由政 府承担。
今年,经知情人给我们提 供有关材 料,他们从吉林镍业集 团大黑山钼业有限公 司提出近200万元,贿 赂吉林市中级人 民法 院的王信、段亦斌、刘海东等法 官,使他们枉法裁决吉林大黑山钼业破 产。在破产《民事裁决书》中裁明;“优先拨付破产费用361,000.00元”(附件七—1),但在2004年12月《财务会计报告》财务状况说明书中却赫然列支“破产费用2,300,000.00”(附件七—2)。
从2003年12月《财务会计报告》损益表(附件七—3)上看,那年尚有5,868,516.25元的利益没有分配。那是我们职工作为股东应该参与分配的,但是一破产,不仅国有资产被侵 占,我们的利益也被侵 害。
三注册公 司,为夺取国有资产和国有矿产资源做准备
通 过上述的精心策安排,他们用一百万元的注册资本成 立了以徐广平为首的吉林镍业集 团大黑山钼业有限公 司(附件九、十),并将通 过永吉县政 府以永政发(2002)24号文件强 制收回国有的大黑山钼矿49.2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既不进行评估,也不进入破产财产,而是直接交给该公 司使用。不仅如此,在毕作成等人的操 纵下,永吉县还以政 府的名义,将大黑山钼矿16.5亿吨矿石储量、109万吨金属储量的采矿权和探矿权收回,仍然不进行评估,同样作为礼物送与该公 司。就这样,吉林镍业集 团大黑山钼业有限公 司“合理合法”地占有了大黑山钼矿的所有资产和矿产资源。这个公 司出资90万元的第一大股东吉镍集 团的出资,实际是徐广平、柴连志、袁学文、李德军、李淳南、于然波、赵海、吴术、乔万金(现已死亡)等九人的,他们都是吉镍集 团的高层管 理干 部。最令人不能容忍的是,注册用的90万元实际是从我们矿上汇出的。也就是说,这些人自己的钱一分也未动用,就控 制和享有了上亿 元的国有资产。
到2004年12月,钼矿形势好转。为了平衡集 团内部的利益关系,又用吉林大黑山钼业有限公 司(附件十一、十二),代 替了原公 司。股东除了原有的吉镍集 团(其出资的900万元是实物形态,即大黑山钼矿的资产)和个人外,还增加了两个企业法人股东(佛山市南海傲龙投资有限公 司、大连鼎华 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虽然我们缺少证 据,但是有理由怀疑这两家企业法人股东也是受这些人操 纵的,否则他们根本没有理由在企业利润丰厚时让不相干的人来分一杯羹。但尤其不合乎逻辑的是,这两家法人股东的成 立时间却晚于自己的出资企业,即当吉林大黑山钼业有限公 司注册时他们还没有注册成 立。
更为严重的是,这次的再改制又是建立在一系列虚 假事实的基础上。不仅吉镍集 团向其主管单位吉林省冶金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报送所谓重组的虚 假请示(附件十三),吉林市政 府也在陈宝善操 纵下向吉林省国有资产管 理局进行隐瞒事实骗取批复的虚 假汇报(附件十四--1、附件十四--2)。
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这次注册用的注册资本金,仍然是从我们矿账 户上汇出去的。
四动用国 家 机 器对上 访群众进行镇 压
所有上面的一切非法活动,大黑山钼矿的1000余名职工毫不知情,直到2005年10月18日他们才知道企业变成企业领 导人的私有财产,他们也将面 临新的严峻形势。要么签字承认,要么下 岗。(在第一次企业改制时,企业当时所欠职工的800万元工 资是作为职工入股的,而在无偿使用三年后却被清 退)
我们通 过正常的上 访寻求问题的解决。为此惹恼了那些既得利益者。2006年以维护社 会治安为名,动用上千 名警 察到矿区缉 拿逮 捕不与他们合作的群众(附件十六—1、附件十六--2)。我们相信党和人 民政 府,能够惩处这些贪 官,把他们送上人 民的断头台。
(文章中所涉猎的证 据,举 报人都保存完好)
举 报联 系人:郭才、汲明胜、赵信、林福清、刘 淑 梅
2015年2月2日
主要责任人:吉林市政 府秘 书长陈宝善、吉林省永吉县原县委书 记毕作成、吉林镍业集 团总经理徐广平和吉林大黑山钼矿矿长柳铁玉(现为白喜奎)等。
一变企业兼并重组为租赁经营和企业破产,为侵吞国有资产创造条件.
2002年2月,吉林大黑山钼矿因经营管理问题和受国际市场钼价 格连续大跌的影响暂停生产。2002年6 月12日,在时任吉林市经贸委主 任陈宝善的运作下,吉林镍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吉镍集 团)与吉林大黑山钼矿(以下简称大黑山钼矿)领 导班子形成《会谈纪要》(附件一),就吉镍集 团参与大黑山钼矿重组达成一致。翌日,大黑山钼矿 工会委 员会就该纪要确定的企业重组形成决议(附件二),同意企业重组,并提出了四点积极的意见。
然而,2002年6 月27日,重组双方的领 导人却背着全体职工私下签订了租赁资产合同(附件三),由吉镍集 团租赁经营大黑山钼矿的资产。并在该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间乙方(大黑山钼矿)应在政 府及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积极实施破产,破产后甲方(吉镍集 团)有优先买 断吉林大黑山钼矿权 利。”
经过上面这些精心策划,大黑山钼矿就以名义上的企业重 组和实际上的租赁经营、破产还债在一些人手中心照不宣地开始操作。
二一面向有关部门隐 瞒事实报送虚 假材 料,一面操纵审判机 关枉 法裁判大黑山钼矿破 产
2002年8月19日,徐广平上报给吉林市人 民政 府《关于吉林大黑山钼矿职工安置方案的请示》(附件四--1)的请示文件,该文件仍然是重组,并且在其附件《吉林大黑山钼矿职工安置方案》(附件四--2)中谎称他们签订的租赁合同为“重组吉林市钼矿协议”,并声称“吉林镍业集 团大黑山钼业有限公 司”已组建完毕。
2002年8月24日,大黑山钼矿法定代 表人柳铁玉在全体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向吉林市中级人 民法 院提出企业破 产申请。破 产申请中谎称职代会于2002年8月3日通 过该申请,但实际情况是,8月3日是星期六,根本没开过什么职代会。
2002年10月14日,吉林市中级人 民法 院严重违反法 律程序,于决定受理当日即宣告吉林大黑山钼矿破 产(附件五)。严重违反了《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比如,破产财产不进行依法拍 卖,而是由清算组和吉镍集 团签订出 售协议(附件六),居然规定由吉镍集 团行使分配破 产财产的权 利。吉林市政 府公开给法 院发承诺函(附件七),表示由此引发的责任和后果由政 府承担。
今年,经知情人给我们提 供有关材 料,他们从吉林镍业集 团大黑山钼业有限公 司提出近200万元,贿 赂吉林市中级人 民法 院的王信、段亦斌、刘海东等法 官,使他们枉法裁决吉林大黑山钼业破 产。在破产《民事裁决书》中裁明;“优先拨付破产费用361,000.00元”(附件七—1),但在2004年12月《财务会计报告》财务状况说明书中却赫然列支“破产费用2,300,000.00”(附件七—2)。
从2003年12月《财务会计报告》损益表(附件七—3)上看,那年尚有5,868,516.25元的利益没有分配。那是我们职工作为股东应该参与分配的,但是一破产,不仅国有资产被侵 占,我们的利益也被侵 害。
三注册公 司,为夺取国有资产和国有矿产资源做准备
通 过上述的精心策安排,他们用一百万元的注册资本成 立了以徐广平为首的吉林镍业集 团大黑山钼业有限公 司(附件九、十),并将通 过永吉县政 府以永政发(2002)24号文件强 制收回国有的大黑山钼矿49.2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既不进行评估,也不进入破产财产,而是直接交给该公 司使用。不仅如此,在毕作成等人的操 纵下,永吉县还以政 府的名义,将大黑山钼矿16.5亿吨矿石储量、109万吨金属储量的采矿权和探矿权收回,仍然不进行评估,同样作为礼物送与该公 司。就这样,吉林镍业集 团大黑山钼业有限公 司“合理合法”地占有了大黑山钼矿的所有资产和矿产资源。这个公 司出资90万元的第一大股东吉镍集 团的出资,实际是徐广平、柴连志、袁学文、李德军、李淳南、于然波、赵海、吴术、乔万金(现已死亡)等九人的,他们都是吉镍集 团的高层管 理干 部。最令人不能容忍的是,注册用的90万元实际是从我们矿上汇出的。也就是说,这些人自己的钱一分也未动用,就控 制和享有了上亿 元的国有资产。
到2004年12月,钼矿形势好转。为了平衡集 团内部的利益关系,又用吉林大黑山钼业有限公 司(附件十一、十二),代 替了原公 司。股东除了原有的吉镍集 团(其出资的900万元是实物形态,即大黑山钼矿的资产)和个人外,还增加了两个企业法人股东(佛山市南海傲龙投资有限公 司、大连鼎华 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虽然我们缺少证 据,但是有理由怀疑这两家企业法人股东也是受这些人操 纵的,否则他们根本没有理由在企业利润丰厚时让不相干的人来分一杯羹。但尤其不合乎逻辑的是,这两家法人股东的成 立时间却晚于自己的出资企业,即当吉林大黑山钼业有限公 司注册时他们还没有注册成 立。
更为严重的是,这次的再改制又是建立在一系列虚 假事实的基础上。不仅吉镍集 团向其主管单位吉林省冶金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报送所谓重组的虚 假请示(附件十三),吉林市政 府也在陈宝善操 纵下向吉林省国有资产管 理局进行隐瞒事实骗取批复的虚 假汇报(附件十四--1、附件十四--2)。
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这次注册用的注册资本金,仍然是从我们矿账 户上汇出去的。
四动用国 家 机 器对上 访群众进行镇 压
所有上面的一切非法活动,大黑山钼矿的1000余名职工毫不知情,直到2005年10月18日他们才知道企业变成企业领 导人的私有财产,他们也将面 临新的严峻形势。要么签字承认,要么下 岗。(在第一次企业改制时,企业当时所欠职工的800万元工 资是作为职工入股的,而在无偿使用三年后却被清 退)
我们通 过正常的上 访寻求问题的解决。为此惹恼了那些既得利益者。2006年以维护社 会治安为名,动用上千 名警 察到矿区缉 拿逮 捕不与他们合作的群众(附件十六—1、附件十六--2)。我们相信党和人 民政 府,能够惩处这些贪 官,把他们送上人 民的断头台。
(文章中所涉猎的证 据,举 报人都保存完好)
举 报联 系人:郭才、汲明胜、赵信、林福清、刘 淑 梅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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