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 非法取证或将再现冤情《转载》
黑龙江大庆 非法取证或将再现冤情《转载》
近期,黑龙江省大庆市一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不断反映:其家属朱继文在被检 察院审理的过程中,遭到管辖错误、非法拘 禁、刑 讯逼供、诱 供等违背法 律的遭遇。犯罪嫌疑人家属称:十分担心这些非法遭遇会使自己的亲人蒙受不白之冤
朱继文原系黑龙江大庆国税局的中层干 部,经人举报成为反贪局的侦 查对象。2012年8月初朱继文被 拘 禁至今,此案经历了反贪局侦 查、检 察院起诉、一审审理、二审审理、发回重审等环节,朱继文及其亲属、律师,对其一年多的非凡经历提出重重质疑。他们认为:侦 查人员在侦办本案过程中,多次出现严重违反法 律程序的情形
质疑一:案 件管辖存在错误
《人 民检 察院刑事诉 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国 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 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 民检 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 民检 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 民检 察院管辖;第十八条规定:上级人 民检 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 民检 察院立案侦 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 件。
对于朱继文案 件来说,其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分别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和让胡路区,均与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关。而高新区检 察院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2年8月4日将被告人朱继文及其妻子王颖从哈尔滨强行带走,径直押至高新区检 察院审讯室长达十天。根据相关规定,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 民检 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检 察院)在没有取得大庆市人 民检 察院指定管辖的情况下,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也就是说高新区检 察院对于朱继文这长达10天的拘 禁是非法的。
朱继文的律师认为,虽然高新区检 察院在2012年8月14立案时取得了市检 察院交办案 件的通知,但这只能说明高新区检 察院从8月14日开始对本案有立案侦 查的权力,在此之前对于朱继文的拘 禁和初查是没有法 律依据的。这种管辖错误可导致诉 讼行为无效是刑诉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朱继文家属认为:大庆高新区检 察院此种不正常的办案程序,不仅违反刑事诉 讼管辖的相关规定,更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提 供可乘之机,为本案的错办、错误指控、错误审理埋下隐患。
质疑二:侦 查机 关高新区检 察院反贪局的初查行为违法,涉嫌非法拘 禁,利 用变相刑 讯逼供、诱 供的方式获取被告人朱继文的供述
《规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 触初查对象。公开进行初查或者接 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 察长批准;第一百七十三 条规定:在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检 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 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 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 制措施,不得查封、扣 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 查措施。《刑事诉 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 察人员、侦 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 讯逼供和以威胁、引 诱、欺 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 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朱继文从2012年8月4日至8月14日被非法关 押的十天发生在立案之前,侦 查机 关在无任何传唤手续的情况下实施非法关 押,时间也远远超过法定传唤时间。侦 查机 关的做法已远远超出刑事诉 讼关于初查所能采取侦 查措施的范围,侵害被告人人身自 由,涉嫌非法拘 禁。
对此,2012年11月28日,高新区检 察院出具《说明》称,大庆市纪律检 查委 员会介入本案,于8月14日将问题查清。该说法明显与事实不符。朱继文的辩护人查阅了法 院提 供的所有案卷,找不到相关的文书材料。高新区检 察院无证据证明市纪 委介入本案,其既没有纪 委的立案材料,也无纪 委移交检 察院办 理本案的材料。
据朱继文的妻子王颖所述,在被非法关 押的时间里,他们受到变相的刑 讯逼供、诱 供,以致做了对被告人朱继文不利的供述或证言。
朱继文辩护人反映:案卷显示的几份供述大部分都有问题,违反了法 律和程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案卷显示,朱继文共有六份口供,而这六份证据的合法性并不能得到认可,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理由如下:
1、综观六份被告的供述,侦 查人员违背了《规则》和《刑事诉 讼法》的规定,非法提取被告人的口供。《规则》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贯等信息;而侦 查机 关是在讯问三次被告朱继文之后才了解这些基本情况,因此侦 查机 关有涉嫌非法取证的事实,不符合办案的法 律规定应当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前三份口供,是在高新区检 察院录制的,不是在看 守 所录制的。如上所述,高新区检 察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此时对朱继文的扣 押并无合法手续,也无法确定高新区检 察院何时取得了所谓的合法手续。因此,属于非法证据应该予以排除。
3、尤其值得注意的:第六份口供共有5259个字,侦 查人员仅仅用一个小时就完成了犯罪嫌疑人诉 讼权 利义务告知书的宣读、讯问及记录讯问笔录整个过程,这是违背了客观规律,在上述时间内是不可能完成。朱继文当庭说:“该证据是侦 查人员事先打印好的,他们让我签字时我并不同意,他们就威胁我说:‘你若不签就继续收拾你媳妇,并查你的其他问题。’”因为害怕才被 迫自证自罪,违 心做虚假供述。因此,这些证据都系非法证据,应该加以排除。
4、更令人质疑的是:2012年11月28日,高新区检 察院监所检 察科和大庆市第一看 守 所均出具《情况说明》,试图证明2012年8月14日以后,高新区检 察院办案干 警在讯问过程中从未对朱继文有刑 讯逼供行为。但并未就2012年8月4日至8月14日朱继文被非法拘 禁的十天内的情况予以说明。
另外,《规则》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 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当在录 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明笔录。”但是,案卷中仅有2012年8月14日高新区检 察院检 察技术科出示的一份《讯问全程同步录 音录像通知单》,这不能排除高新区检 察院对朱继文其他讯问没有同步录 音录像的可能。另外,据朱继文陈述,该讯问是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人 民检 察院举行的,这说明高新区检 察院在取证程序上违法。
2010年7月1日最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 民检 察院、公 安部、国 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 理刑事案 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 诉人不提 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 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朱继文在被非法关 押期间做的供述或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应予排除。
质疑三:高新区检 察院反贪局违反程序非法取证
《规则》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并且告知证人应该如实提 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的法 律责任,但是不得向证人泄 露案情,不得采用羁 押、暴 力、威胁、引 诱、欺 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但是,高新区检 察院却违反法 律的规定,用羁 押证人、暴 力、威胁、引 诱、欺 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王颖、杨金昌、王 占领等人的证言,严重违法。据杨金昌的妻子张岩峰向王颖透露,杨金昌被高新区检 察院反贪局非法关 押23天之久。期间多次遭遇毒 打,“没扇他一万个嘴巴,也有八千个。杨金昌23天瘦了30斤,出来整个人都变形了,不给饭吃,也不给……”
不难想象,这样证据的取得和使用,对于被告人朱继文来说意味着什么。
中 央政 法委近日出 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 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 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 障辩护律师辩护权 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提出法 官、检 察官、人 民 警 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的明确要求。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 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 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 决。此举显示了中 央提高司法公信力,防止冤假错案的巨大决心。
朱继文原系黑龙江大庆国税局的中层干 部,经人举报成为反贪局的侦 查对象。2012年8月初朱继文被 拘 禁至今,此案经历了反贪局侦 查、检 察院起诉、一审审理、二审审理、发回重审等环节,朱继文及其亲属、律师,对其一年多的非凡经历提出重重质疑。他们认为:侦 查人员在侦办本案过程中,多次出现严重违反法 律程序的情形
质疑一:案 件管辖存在错误
《人 民检 察院刑事诉 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国 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 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 民检 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 民检 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 民检 察院管辖;第十八条规定:上级人 民检 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 民检 察院立案侦 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 件。
对于朱继文案 件来说,其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分别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和让胡路区,均与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关。而高新区检 察院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2年8月4日将被告人朱继文及其妻子王颖从哈尔滨强行带走,径直押至高新区检 察院审讯室长达十天。根据相关规定,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 民检 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检 察院)在没有取得大庆市人 民检 察院指定管辖的情况下,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也就是说高新区检 察院对于朱继文这长达10天的拘 禁是非法的。
朱继文的律师认为,虽然高新区检 察院在2012年8月14立案时取得了市检 察院交办案 件的通知,但这只能说明高新区检 察院从8月14日开始对本案有立案侦 查的权力,在此之前对于朱继文的拘 禁和初查是没有法 律依据的。这种管辖错误可导致诉 讼行为无效是刑诉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朱继文家属认为:大庆高新区检 察院此种不正常的办案程序,不仅违反刑事诉 讼管辖的相关规定,更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提 供可乘之机,为本案的错办、错误指控、错误审理埋下隐患。
质疑二:侦 查机 关高新区检 察院反贪局的初查行为违法,涉嫌非法拘 禁,利 用变相刑 讯逼供、诱 供的方式获取被告人朱继文的供述
《规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 触初查对象。公开进行初查或者接 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 察长批准;第一百七十三 条规定:在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检 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 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 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 制措施,不得查封、扣 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 查措施。《刑事诉 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 察人员、侦 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 讯逼供和以威胁、引 诱、欺 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 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朱继文从2012年8月4日至8月14日被非法关 押的十天发生在立案之前,侦 查机 关在无任何传唤手续的情况下实施非法关 押,时间也远远超过法定传唤时间。侦 查机 关的做法已远远超出刑事诉 讼关于初查所能采取侦 查措施的范围,侵害被告人人身自 由,涉嫌非法拘 禁。
对此,2012年11月28日,高新区检 察院出具《说明》称,大庆市纪律检 查委 员会介入本案,于8月14日将问题查清。该说法明显与事实不符。朱继文的辩护人查阅了法 院提 供的所有案卷,找不到相关的文书材料。高新区检 察院无证据证明市纪 委介入本案,其既没有纪 委的立案材料,也无纪 委移交检 察院办 理本案的材料。
据朱继文的妻子王颖所述,在被非法关 押的时间里,他们受到变相的刑 讯逼供、诱 供,以致做了对被告人朱继文不利的供述或证言。
朱继文辩护人反映:案卷显示的几份供述大部分都有问题,违反了法 律和程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案卷显示,朱继文共有六份口供,而这六份证据的合法性并不能得到认可,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理由如下:
1、综观六份被告的供述,侦 查人员违背了《规则》和《刑事诉 讼法》的规定,非法提取被告人的口供。《规则》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贯等信息;而侦 查机 关是在讯问三次被告朱继文之后才了解这些基本情况,因此侦 查机 关有涉嫌非法取证的事实,不符合办案的法 律规定应当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前三份口供,是在高新区检 察院录制的,不是在看 守 所录制的。如上所述,高新区检 察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此时对朱继文的扣 押并无合法手续,也无法确定高新区检 察院何时取得了所谓的合法手续。因此,属于非法证据应该予以排除。
3、尤其值得注意的:第六份口供共有5259个字,侦 查人员仅仅用一个小时就完成了犯罪嫌疑人诉 讼权 利义务告知书的宣读、讯问及记录讯问笔录整个过程,这是违背了客观规律,在上述时间内是不可能完成。朱继文当庭说:“该证据是侦 查人员事先打印好的,他们让我签字时我并不同意,他们就威胁我说:‘你若不签就继续收拾你媳妇,并查你的其他问题。’”因为害怕才被 迫自证自罪,违 心做虚假供述。因此,这些证据都系非法证据,应该加以排除。
4、更令人质疑的是:2012年11月28日,高新区检 察院监所检 察科和大庆市第一看 守 所均出具《情况说明》,试图证明2012年8月14日以后,高新区检 察院办案干 警在讯问过程中从未对朱继文有刑 讯逼供行为。但并未就2012年8月4日至8月14日朱继文被非法拘 禁的十天内的情况予以说明。
另外,《规则》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 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当在录 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明笔录。”但是,案卷中仅有2012年8月14日高新区检 察院检 察技术科出示的一份《讯问全程同步录 音录像通知单》,这不能排除高新区检 察院对朱继文其他讯问没有同步录 音录像的可能。另外,据朱继文陈述,该讯问是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人 民检 察院举行的,这说明高新区检 察院在取证程序上违法。
2010年7月1日最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 民检 察院、公 安部、国 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 理刑事案 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 诉人不提 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 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朱继文在被非法关 押期间做的供述或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应予排除。
质疑三:高新区检 察院反贪局违反程序非法取证
《规则》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并且告知证人应该如实提 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的法 律责任,但是不得向证人泄 露案情,不得采用羁 押、暴 力、威胁、引 诱、欺 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但是,高新区检 察院却违反法 律的规定,用羁 押证人、暴 力、威胁、引 诱、欺 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王颖、杨金昌、王 占领等人的证言,严重违法。据杨金昌的妻子张岩峰向王颖透露,杨金昌被高新区检 察院反贪局非法关 押23天之久。期间多次遭遇毒 打,“没扇他一万个嘴巴,也有八千个。杨金昌23天瘦了30斤,出来整个人都变形了,不给饭吃,也不给……”
不难想象,这样证据的取得和使用,对于被告人朱继文来说意味着什么。
中 央政 法委近日出 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 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 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 障辩护律师辩护权 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提出法 官、检 察官、人 民 警 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的明确要求。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 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 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 决。此举显示了中 央提高司法公信力,防止冤假错案的巨大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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