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青阳法院非法暴力强拆,普通公民寻求公平与正义!
安徽青阳法院非法暴力强拆,普通公民寻求公平与正义!
上访人:陈某某,男,汉族,1958年12月01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498号。身份证号:340×××××××××××××××。
被上访人:青阳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许俊
住所地:青阳县陵阳路
上访事项:青阳县人民法院执行错误判决;非法强制扩大执行范围(强制对不在执行范围内的上访人所有的经营房和所谓的建筑物内进行腾房);非法参与违法建筑非诉强拆(指挥组织近三百人,野蛮的实施暴力强拆),从而导致上访人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而提起上访。
事发缘由。
一、人民法院在青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干预下作出错误判决。
陈某某夫妻二人,皆属下岗失业人员。1995年在老领导的照顾下, 妻子承租了原粮食局车队(现并到粮食资产经营公司)大门西边三间门面做生意。2002年我单位下岗失业后,夫妻二人共同经营饲料加工厂。期间也依法办了相关营业执照。合法经营至今。 而在此期间大门东边的三间,其中两间(一个大卷闸门两个套间)以及院内一部分是承租给大华修理厂的,2012年3月搬离前,东边这两间他们一直作为宿舍居住。靠东边的一间是我住房的一部分,一直作为厨房。2006年政府修建公园南路征地拆迁,涉及到我的的部分住房,根据国家政策享受部分房改及议价,两张收据共缴给粮食资产经营公司购房款39005元人民币,取得我全部住房130余平米的产权。征迁办征拆了我的一部分房子,并对征拆部分的房子通过补差价给与了房产置换。尚存17平米的厨房不再征迁范围之内。后因经营需要,经过我多次改造,才会有如此门面房现状。
2012年因公园南路经济开发的需要,青阳县人民政府发来了征迁公告,为青征字【2012】6号公告。对我经营的房屋(包括我自己的17平米的门面房、自建的102.19平米、租赁的西头三间、2012年5月份占用的大华的修理厂腾出的两间)全部进行征收。征收期限为(2012年10月31日至2012年12月10日止。)我和粮食资产经营公司的租赁合同是2012年元月1日—2012年12月31日(自1995年至今我和单位承租合同一直是一年一签的,并没有约定合同届满或终止)。所以我是在合同期内的。合同协议第八条第5、明确写着对政府规划对租赁房屋进行征迁的,按法律规定处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征收租赁屋,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第三十一条、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与适当补偿。我是在合同期内的。而粮食资产经营公司不但不履行合同,还用欺诈的手段,拿来通知让我签字,说签了字,好到拆迁办去要钱,好给我们补偿。本着积极配合,我只在上面签了已收到,表示知道这件事。谁料粮食资产经营公司舍弃补偿规定和协议的约定于不顾,按其意愿仅对我发了一份救济性的补偿表。并撂下狠话,“如果不搬,就把你告上法院,让你一分钱也拿不到”。随后无人问津。
2013年5月青阳粮食资产经营公司把我告到法院,要我腾出租赁的房屋等。当时,他们起诉腾房的范围是青阳县庙前路,当时法院审判的张庭长还开玩笑说:“庙前路范围大啦,一条路两边都是是门面房……”。最后在我们的陈述下,搞清楚当时的现状是大门的东西两边各有三间。而我承租的是西头三间。最后法院偏袒错判,要我把饲料加工,销售经营的部分房屋(即大门西边三间东边两间腾房)。至于我自己的17余平米的房子,说不在他本案审理范围内,不予处理。法院判决将上访人东头从大华修理厂处占有使用的两间房也作租赁房一并判决,判决显属错误,法院把占有和租赁两种法律关系混为一谈。
(一)上访人和粮食资产经营公司是属于民事案件。谁都看得出是粮食资产经营公司不履行合同协议在先。民事案不是协调在先吗?对于承租的三间门面房我没及时腾房是有前提的。政府的公告、以及粮食资产经营公司的通告都足以证明我承租的三间房是政府规划征迁的。法院为什么不责令粮食资产经营公司按合同、按法律规定处理,而只单一判我们腾房?
(二)上访人承租合同写着租用范围,原车队西头门面,事实也正是如此。承租合同可以证明。随着物价,房价的上涨,上访人的租金一直未变也可说明上访人承租的范围一直未变 。法院也找我去了解情况,我也将事实如实说明。为什么法院如此草草偏判。就因为对方是单位组织是强势,而上访人只是个生活底层的弱势个人?为此,上访也向中级法院递交了申诉,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说明东边靠大门两间是在大华修理厂人员搬离后,重新整修后,5月份堆放了饲料,不属于租赁案件。希望中级法院另案处理。二审判决前也确认了这一事实。也多次打电话来,想要协调处理。上访人协调得了吗?然而,在青阳县本地,上访人卑言微,任何举证事实都不被采纳。哪里有老百姓说理的地方啊!
二、青阳县人民法院非法强制扩大执行(强制从不在执行范围内的上访人经营房进行腾房及所谓的违章建筑内腾房)。
法院执行局局长陈智杰在执行腾房前也进行实地勘察,了解事实真相后说:“这次既使法院判决错了,他也会按判决书执行”。并保证上访人自己的17余平米不会动的。 2014 年9月12日,在只看到两家腾房公告之下,以陈智杰副院长为首,组织有法院、公安、警察、黑色便衣、县直各机关单位以及各个社区近三百人,还动用警车几十辆和两辆救护车。强拆前上访人一直哀求陈智杰院长,别将上访人所有的判决书也未判决的这间房拆除,陈智杰请示领导后,未采纳上访人合理请求,将上访人租赁的三间和占有的两间及上访人所有的一间及所谓的违章建筑(七、八年前所建)内所有财产进行强制腾房,非法指挥暴力进行强拆并在执行过程中,采用浑水摸鱼的方式,扩大执行范围,把上访人所有的经营房屋强拆。根本容不得我们申辩,扬言如果妨碍执法,就把我们抓起来。凭着人多势众,置我们的死活不顾,就这样把我几十万贷资的私人合法财产,包括:加工饲料的原料、成品饲料、生产机械、配套设备、生产销售工具、办公用品以及所有生活起居用品。以土匪行为进行腾出(至今将近两个月了,现场还能看到许多遗漏物品)。让我失去唯一的生存之路。有好心人想要找人帮我,人家回答说,我是被法院查封的,没有办法。我的私人财产至今还被法院贴着封条。85岁的老母亲看我如此落魄,到法院想寻求得到解决问题,在陈智杰的指挥下,被四名法警野蛮强制抬起,导致昏厥,被迫放在地下,由120送往县医院急救。至今还在医院,无人过问。上访人本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法院如此对待,请问上访人犯了什么法 ?
三、青阳县人民法院非法参与违法建筑非诉强拆。
这次强拆始终是在青阳县法院副院长陈志智杰统一指挥下连续进行的。副院长陈智杰一声“开始”随及开始一边腾房一边强行拆除,并未将腾房后的房屋交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也未将房屋将由拆迁公司(有拆迁资质的)进行拆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法院不再参与违法建筑非诉强拆。而青阳县人民法院不仅参与暴力强拆而且随意扩大执行范围。再者,法院有权指挥拆除承租房吗?法院执行官尽然还私发信息威胁要我支付非法腾房的费用,并处理上访人的私人合法财产。请问依据在哪?
综上所述,当前正值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法院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青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官漠视我的合法要求,无视拆迁法定程序和现行法律规定,不尊重事实,给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为此恳请上级领导帮助核查,责令纠正错误判决,严惩故意扩大非法的、错误的执行范围的相关责任人。赔偿给当事人造成的一起损失。
此致
申诉人 陈某某
2014年11月3日
被上访人:青阳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许俊
住所地:青阳县陵阳路
上访事项:青阳县人民法院执行错误判决;非法强制扩大执行范围(强制对不在执行范围内的上访人所有的经营房和所谓的建筑物内进行腾房);非法参与违法建筑非诉强拆(指挥组织近三百人,野蛮的实施暴力强拆),从而导致上访人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而提起上访。
事发缘由。
一、人民法院在青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干预下作出错误判决。
陈某某夫妻二人,皆属下岗失业人员。1995年在老领导的照顾下, 妻子承租了原粮食局车队(现并到粮食资产经营公司)大门西边三间门面做生意。2002年我单位下岗失业后,夫妻二人共同经营饲料加工厂。期间也依法办了相关营业执照。合法经营至今。 而在此期间大门东边的三间,其中两间(一个大卷闸门两个套间)以及院内一部分是承租给大华修理厂的,2012年3月搬离前,东边这两间他们一直作为宿舍居住。靠东边的一间是我住房的一部分,一直作为厨房。2006年政府修建公园南路征地拆迁,涉及到我的的部分住房,根据国家政策享受部分房改及议价,两张收据共缴给粮食资产经营公司购房款39005元人民币,取得我全部住房130余平米的产权。征迁办征拆了我的一部分房子,并对征拆部分的房子通过补差价给与了房产置换。尚存17平米的厨房不再征迁范围之内。后因经营需要,经过我多次改造,才会有如此门面房现状。
2012年因公园南路经济开发的需要,青阳县人民政府发来了征迁公告,为青征字【2012】6号公告。对我经营的房屋(包括我自己的17平米的门面房、自建的102.19平米、租赁的西头三间、2012年5月份占用的大华的修理厂腾出的两间)全部进行征收。征收期限为(2012年10月31日至2012年12月10日止。)我和粮食资产经营公司的租赁合同是2012年元月1日—2012年12月31日(自1995年至今我和单位承租合同一直是一年一签的,并没有约定合同届满或终止)。所以我是在合同期内的。合同协议第八条第5、明确写着对政府规划对租赁房屋进行征迁的,按法律规定处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征收租赁屋,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第三十一条、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与适当补偿。我是在合同期内的。而粮食资产经营公司不但不履行合同,还用欺诈的手段,拿来通知让我签字,说签了字,好到拆迁办去要钱,好给我们补偿。本着积极配合,我只在上面签了已收到,表示知道这件事。谁料粮食资产经营公司舍弃补偿规定和协议的约定于不顾,按其意愿仅对我发了一份救济性的补偿表。并撂下狠话,“如果不搬,就把你告上法院,让你一分钱也拿不到”。随后无人问津。
2013年5月青阳粮食资产经营公司把我告到法院,要我腾出租赁的房屋等。当时,他们起诉腾房的范围是青阳县庙前路,当时法院审判的张庭长还开玩笑说:“庙前路范围大啦,一条路两边都是是门面房……”。最后在我们的陈述下,搞清楚当时的现状是大门的东西两边各有三间。而我承租的是西头三间。最后法院偏袒错判,要我把饲料加工,销售经营的部分房屋(即大门西边三间东边两间腾房)。至于我自己的17余平米的房子,说不在他本案审理范围内,不予处理。法院判决将上访人东头从大华修理厂处占有使用的两间房也作租赁房一并判决,判决显属错误,法院把占有和租赁两种法律关系混为一谈。
(一)上访人和粮食资产经营公司是属于民事案件。谁都看得出是粮食资产经营公司不履行合同协议在先。民事案不是协调在先吗?对于承租的三间门面房我没及时腾房是有前提的。政府的公告、以及粮食资产经营公司的通告都足以证明我承租的三间房是政府规划征迁的。法院为什么不责令粮食资产经营公司按合同、按法律规定处理,而只单一判我们腾房?
(二)上访人承租合同写着租用范围,原车队西头门面,事实也正是如此。承租合同可以证明。随着物价,房价的上涨,上访人的租金一直未变也可说明上访人承租的范围一直未变 。法院也找我去了解情况,我也将事实如实说明。为什么法院如此草草偏判。就因为对方是单位组织是强势,而上访人只是个生活底层的弱势个人?为此,上访也向中级法院递交了申诉,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说明东边靠大门两间是在大华修理厂人员搬离后,重新整修后,5月份堆放了饲料,不属于租赁案件。希望中级法院另案处理。二审判决前也确认了这一事实。也多次打电话来,想要协调处理。上访人协调得了吗?然而,在青阳县本地,上访人卑言微,任何举证事实都不被采纳。哪里有老百姓说理的地方啊!
二、青阳县人民法院非法强制扩大执行(强制从不在执行范围内的上访人经营房进行腾房及所谓的违章建筑内腾房)。
法院执行局局长陈智杰在执行腾房前也进行实地勘察,了解事实真相后说:“这次既使法院判决错了,他也会按判决书执行”。并保证上访人自己的17余平米不会动的。 2014 年9月12日,在只看到两家腾房公告之下,以陈智杰副院长为首,组织有法院、公安、警察、黑色便衣、县直各机关单位以及各个社区近三百人,还动用警车几十辆和两辆救护车。强拆前上访人一直哀求陈智杰院长,别将上访人所有的判决书也未判决的这间房拆除,陈智杰请示领导后,未采纳上访人合理请求,将上访人租赁的三间和占有的两间及上访人所有的一间及所谓的违章建筑(七、八年前所建)内所有财产进行强制腾房,非法指挥暴力进行强拆并在执行过程中,采用浑水摸鱼的方式,扩大执行范围,把上访人所有的经营房屋强拆。根本容不得我们申辩,扬言如果妨碍执法,就把我们抓起来。凭着人多势众,置我们的死活不顾,就这样把我几十万贷资的私人合法财产,包括:加工饲料的原料、成品饲料、生产机械、配套设备、生产销售工具、办公用品以及所有生活起居用品。以土匪行为进行腾出(至今将近两个月了,现场还能看到许多遗漏物品)。让我失去唯一的生存之路。有好心人想要找人帮我,人家回答说,我是被法院查封的,没有办法。我的私人财产至今还被法院贴着封条。85岁的老母亲看我如此落魄,到法院想寻求得到解决问题,在陈智杰的指挥下,被四名法警野蛮强制抬起,导致昏厥,被迫放在地下,由120送往县医院急救。至今还在医院,无人过问。上访人本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法院如此对待,请问上访人犯了什么法 ?
三、青阳县人民法院非法参与违法建筑非诉强拆。
这次强拆始终是在青阳县法院副院长陈志智杰统一指挥下连续进行的。副院长陈智杰一声“开始”随及开始一边腾房一边强行拆除,并未将腾房后的房屋交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也未将房屋将由拆迁公司(有拆迁资质的)进行拆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法院不再参与违法建筑非诉强拆。而青阳县人民法院不仅参与暴力强拆而且随意扩大执行范围。再者,法院有权指挥拆除承租房吗?法院执行官尽然还私发信息威胁要我支付非法腾房的费用,并处理上访人的私人合法财产。请问依据在哪?
综上所述,当前正值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法院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青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官漠视我的合法要求,无视拆迁法定程序和现行法律规定,不尊重事实,给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为此恳请上级领导帮助核查,责令纠正错误判决,严惩故意扩大非法的、错误的执行范围的相关责任人。赔偿给当事人造成的一起损失。
此致
申诉人 陈某某
2014年11月3日
onelovemm- 帖子数 : 745
注册日期 : 1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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