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集团 原董事长张厚被中纪委调查
黑龙江省建设集团 原董事长张厚被中纪委调查
张厚他的合谋原高管高英灿却逍遥法外
虚构3.37亿债权口头协议零受让侵吞国有资产 这笔账请中纪委为他们算上
中纪委消息,今年8月21日,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原董事长张厚(正厅级)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张厚的所作所为真是罪有应得,但和他联手,也是他老下属的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原高管高英灿,却还在逍遥法外.这笔账,请中纪委尽快启动调查,也要为张厚、高英灿等人算上。
事情得从这个3.37亿的债权说起.
2013年7月15日,黑建和黑建工与高英灿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享有的 3.37亿人民币的债权转让给高英灿。就是这样一份非法的债权转让协议,让高英灿一下子非法侵占了3.37亿国有资产.
问题也就出在这3.37亿国有资产零转让给高英灿个人身上.这种虚构天价债权的背后,是以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原董事长张厚为首, 原高管高英灿为前台帮手的国有企业蛀 虫们,对于国有资产赤 裸 裸的掠夺,对民营企业的设局陷害.
什么东西值3.37亿,并还可以通过几个高管的口头协议,就可以把国有资产零转让给自己的高管? 请看下图的债权转让协议:
黑建(黑龙江建设集团)和黑建工(黑龙江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仅凭这张转让协议,就轻易的把3.37亿国有资产零转让给高英灿个人身上,而且高英灿个人还不用出一分钱?这里头究竟隐藏着哪些猫腻呢?,他们为什么如此胆大包天呢,无外乎就是要最大限度的侵吞国有资产.
一问:整个项目仅仅是挖了坑,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投入仅3000万,但黑建(黑龙江建设集团)、黑建工(黑龙江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和高英灿个人三方联手,虚构了莫须有的3.37亿债权,然后通过零转让,完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入高管们小腰包的如意算盘.
二问:黑龙江建工集团是国有企业,其将所谓的债权直接0转让给高英灿,违反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直接规定。高英灿是黑龙江建工集团的副总,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3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利用关联方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此条规定。
国有资产转让禁止性规定的直接条款:
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三问:黑龙江建工集团是国有企业,其将所谓的债权直接0转让给高英灿,违反程序性规定、未评估的规定、应当公开交易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第五十五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四问:黑龙江建工集团直接签订协议将债权0转让给高英灿,违反了45条不得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的明确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五问:黑龙江建工集团直接签订协议将债权0转让给高英灿,违反了没有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规定,有没有按照批准程序报批直接管理的国资委。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问:黑龙江高院个别法官,究竟在这起国有资产债权纷争中发挥什么样作用,接连作出不合常理的执法行动呢?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正裁定管辖权移送广东省高院后, 黑龙江高院为何又选择性的执法呢?
当这起债权纷争上诉到法院时,黑龙江高院马某某主张立案.本来施工项目所在地远在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地和主债务人的住所地均在深圳市的合同纠纷案件
根本没有管辖权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马某某法官的主导下直接立案,在明知身为国企的黑建集团与该公司副总经理高英灿的债权转让不合法的情况下,直接凭借一纸转让合同,以1亿完全没有价值资产诉前保全查封一个私人企业十几亿的土地权益;后公然置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诉前保全资产查封可以资产置换”于不顾,1年多不给置换.在当事人组织员工再三到法院请求下,拿了足额的置换资产给黑龙江省高院并于今年9月28日查封后,该院马某某法官竟然选择性执法,把提供置换资产查封,而不解封超额查封深圳项目土地;
更大的荒唐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正裁定案件管辖权移送至广东省高院后,黑龙江省高院,在个别法官主导下,甚至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又出裁定于今年11月28日将查封近2个月用于置换的土地解封,却不解封原超额查封的土地,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玩弄诉讼当事人于股掌之中.
习总书记的依法治国,让我们这些民营企业们,看到了国家期望.但是在被操纵的司法权威面前,作为一个民营企业,为了公平正义及生存,居然要跟一帮国有企业的蛀 虫和政法队伍里的不良法官做殊死搏斗.
我们的项目工地位于南山区中心位置,工地的基坑显得特别危险,严重威胁到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但是黑建集团与高英灿的串通、高英灿与法院个别人串通的恶意诉 讼、违法立案、违法查封的淫 威下,银行停止了对企业贷款的发放,项目开发停顿,项目濒临烂尾,企业面临资金严重短缺,严重拖欠员工工资。直到今天,超额查封的法律事实状态仍在继续。被过度查封的土地不能进入正常施工,企业的损失每天1百多万利息却以几何级速度在增长扩大,没有得到任何部门回应。
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原董事长张厚被中纪委调查是罪 有 应得,但是他的爪 牙,他的帮 凶, 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原高管高英灿,却依然逍遥法外,请中 纪 委明察,启动对他的调查,还我们民营企业一个公道.
虚构3.37亿债权口头协议零受让侵吞国有资产 这笔账请中纪委为他们算上
中纪委消息,今年8月21日,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原董事长张厚(正厅级)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张厚的所作所为真是罪有应得,但和他联手,也是他老下属的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原高管高英灿,却还在逍遥法外.这笔账,请中纪委尽快启动调查,也要为张厚、高英灿等人算上。
事情得从这个3.37亿的债权说起.
2013年7月15日,黑建和黑建工与高英灿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享有的 3.37亿人民币的债权转让给高英灿。就是这样一份非法的债权转让协议,让高英灿一下子非法侵占了3.37亿国有资产.
问题也就出在这3.37亿国有资产零转让给高英灿个人身上.这种虚构天价债权的背后,是以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原董事长张厚为首, 原高管高英灿为前台帮手的国有企业蛀 虫们,对于国有资产赤 裸 裸的掠夺,对民营企业的设局陷害.
什么东西值3.37亿,并还可以通过几个高管的口头协议,就可以把国有资产零转让给自己的高管? 请看下图的债权转让协议:
黑建(黑龙江建设集团)和黑建工(黑龙江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仅凭这张转让协议,就轻易的把3.37亿国有资产零转让给高英灿个人身上,而且高英灿个人还不用出一分钱?这里头究竟隐藏着哪些猫腻呢?,他们为什么如此胆大包天呢,无外乎就是要最大限度的侵吞国有资产.
一问:整个项目仅仅是挖了坑,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投入仅3000万,但黑建(黑龙江建设集团)、黑建工(黑龙江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和高英灿个人三方联手,虚构了莫须有的3.37亿债权,然后通过零转让,完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入高管们小腰包的如意算盘.
二问:黑龙江建工集团是国有企业,其将所谓的债权直接0转让给高英灿,违反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直接规定。高英灿是黑龙江建工集团的副总,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3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利用关联方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此条规定。
国有资产转让禁止性规定的直接条款:
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三问:黑龙江建工集团是国有企业,其将所谓的债权直接0转让给高英灿,违反程序性规定、未评估的规定、应当公开交易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第五十五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四问:黑龙江建工集团直接签订协议将债权0转让给高英灿,违反了45条不得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的明确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五问:黑龙江建工集团直接签订协议将债权0转让给高英灿,违反了没有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规定,有没有按照批准程序报批直接管理的国资委。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问:黑龙江高院个别法官,究竟在这起国有资产债权纷争中发挥什么样作用,接连作出不合常理的执法行动呢?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正裁定管辖权移送广东省高院后, 黑龙江高院为何又选择性的执法呢?
当这起债权纷争上诉到法院时,黑龙江高院马某某主张立案.本来施工项目所在地远在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地和主债务人的住所地均在深圳市的合同纠纷案件
根本没有管辖权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马某某法官的主导下直接立案,在明知身为国企的黑建集团与该公司副总经理高英灿的债权转让不合法的情况下,直接凭借一纸转让合同,以1亿完全没有价值资产诉前保全查封一个私人企业十几亿的土地权益;后公然置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诉前保全资产查封可以资产置换”于不顾,1年多不给置换.在当事人组织员工再三到法院请求下,拿了足额的置换资产给黑龙江省高院并于今年9月28日查封后,该院马某某法官竟然选择性执法,把提供置换资产查封,而不解封超额查封深圳项目土地;
更大的荒唐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正裁定案件管辖权移送至广东省高院后,黑龙江省高院,在个别法官主导下,甚至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又出裁定于今年11月28日将查封近2个月用于置换的土地解封,却不解封原超额查封的土地,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玩弄诉讼当事人于股掌之中.
习总书记的依法治国,让我们这些民营企业们,看到了国家期望.但是在被操纵的司法权威面前,作为一个民营企业,为了公平正义及生存,居然要跟一帮国有企业的蛀 虫和政法队伍里的不良法官做殊死搏斗.
我们的项目工地位于南山区中心位置,工地的基坑显得特别危险,严重威胁到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但是黑建集团与高英灿的串通、高英灿与法院个别人串通的恶意诉 讼、违法立案、违法查封的淫 威下,银行停止了对企业贷款的发放,项目开发停顿,项目濒临烂尾,企业面临资金严重短缺,严重拖欠员工工资。直到今天,超额查封的法律事实状态仍在继续。被过度查封的土地不能进入正常施工,企业的损失每天1百多万利息却以几何级速度在增长扩大,没有得到任何部门回应。
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原董事长张厚被中纪委调查是罪 有 应得,但是他的爪 牙,他的帮 凶, 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原高管高英灿,却依然逍遥法外,请中 纪 委明察,启动对他的调查,还我们民营企业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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