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中院‘兄弟文书’谁是‘李鬼’谁是‘李逵’(转载)
渭南中院‘兄弟文书’谁是‘李鬼’谁是‘李逵’(转载)
“兄弟文件”同一事件,不同文件
渭南中院马开运寄给我方的“法律文书”
马开运寄给赵战辉的“法律文 书” 注:由赵战辉代 理律师李律师送达,党睦派 出所所 长雷建利,民 警刘鹏共同签收
2014年12月15日,本人突然收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马开运”为名,由韵达快递邮寄的法律文书一份。该法律文书没有文头,文号,也没有承办人的署名。仅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署期为2014年12月12日的印章。
为回报家乡 购买土地搞发展
本人惠小峰,40岁,祖籍陕西蒲城,现为陕西鑫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 人。为回报家乡、造福社会,我于2014年6月17日以465万元购买了位于渭南市蒲城县天福面粉有限公 司党睦总公 司的财产,该财产的范围包括蒲城县天福面粉有限责任公 司所有的党睦总公 司土地及地上房屋,设备,该上述财产归陕西鑫茂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陕西鑫茂)所有。
在陕西鑫茂购买接收的资产中,是依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的党睦总公 司围墙在内的全部资产。
突遭恶势 力迫害 数次报 警无果
陕西鑫茂从银行全面接收购买的资产后,便在围墙范围内投巨资实施生产,改、扩建设,然而执行裁 决书中的被执行者赵战辉(渭南市蒲城县天福面粉有限公 司董事长),以该公司购买的资产范围内还有其他土地为由,组织、策划黑社会势力,对我公司的改扩建工程实施破坏,严重干扰我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陕西鑫茂接收资产数月以来,赵战辉组 织黑 社 会等人,对我公司职员进行殴 打、恐 吓,其中2014年11月14日12时左右,11月29日晚18时10分左右,12月1日晚19时22分左右,12月18日中午12时左右、下午17时20分左右共四次分别集 结七八十个社会闲杂人等,并带有大型推土机、挖掘机数次推倒我公司扩建工程(墙体)使其施工计划不能按期完成,正常生产严重滞后,损失惨重。
我公司职员多次拨打1 1 0报 警求助,而问题次次得不到解决。
2014年12月17日,陕西鑫茂到蒲城县党睦派出所要求对寻衅滋事者予以依法制 裁,党睦派 出 所向该公 司出示署期2014年12月12日加盖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 院印章的所谓的法律文 书,但是党睦派 出所出示的文 书与渭南中级人民法 院马开运给公 司所寄来的文 书是两个不同版本。
党睦派 出所留存的渭南中级人民法 院的文本称在陕西鑫茂购买的党睦总公司财产中,还有部分土地没有处置,与资产评估报告相矛盾。
同一时间,同一事件,渭南中院给出了两个不同版本的法律文书。
根据渭南中 院马开运所快递来的法律文 书,那么我们产生以下质疑:1该法律文书是怎么形成的?2该法律文 书形成过程中有没有进入法律程序?
根据2014年6月17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 定书:本案涉及的无证土地是随着车间、厂房、锅炉房的资产转移而归陕西鑫茂所有。
我是开 办企业的,是想通过我们自己的团 队,通过创造性劳动,造福一方百姓的。但眼下遭遇的这种情况,给我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我希望有关部门能依法查处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某些法官违法行为,并对我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还我公司应有的公道。
马开运寄于我方“法律文 书”时所使用的快递
根据单 号查询得到的运 单记录
2014年6月17日做出的第一份法律文 书,该文书指出我公司通过协商出资465万元受买党睦总公 司资产,蒲城大福出资200万受买祥村分公司资产,并指出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关办 理相关产 权过 户手 续登 记,且送达后立即生效。
2014年6月17日做出的第二份法律文 书指出,1、本次00078案 件执 行程序终结,2、因欠债方蒲城天福面粉已无力偿还蒲城县农业发展银行的其他借 款,如银 行发现天福面粉有可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立即生效。
以下就是资产评 估报 告书,法院执 行的裁 决就是以此为准。
被拆工地现场
被拆工地现场
渭南中院马开运寄给我方的“法律文书”
马开运寄给赵战辉的“法律文 书” 注:由赵战辉代 理律师李律师送达,党睦派 出所所 长雷建利,民 警刘鹏共同签收
2014年12月15日,本人突然收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马开运”为名,由韵达快递邮寄的法律文书一份。该法律文书没有文头,文号,也没有承办人的署名。仅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署期为2014年12月12日的印章。
为回报家乡 购买土地搞发展
本人惠小峰,40岁,祖籍陕西蒲城,现为陕西鑫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 人。为回报家乡、造福社会,我于2014年6月17日以465万元购买了位于渭南市蒲城县天福面粉有限公 司党睦总公 司的财产,该财产的范围包括蒲城县天福面粉有限责任公 司所有的党睦总公 司土地及地上房屋,设备,该上述财产归陕西鑫茂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陕西鑫茂)所有。
在陕西鑫茂购买接收的资产中,是依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的党睦总公 司围墙在内的全部资产。
突遭恶势 力迫害 数次报 警无果
陕西鑫茂从银行全面接收购买的资产后,便在围墙范围内投巨资实施生产,改、扩建设,然而执行裁 决书中的被执行者赵战辉(渭南市蒲城县天福面粉有限公 司董事长),以该公司购买的资产范围内还有其他土地为由,组织、策划黑社会势力,对我公司的改扩建工程实施破坏,严重干扰我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陕西鑫茂接收资产数月以来,赵战辉组 织黑 社 会等人,对我公司职员进行殴 打、恐 吓,其中2014年11月14日12时左右,11月29日晚18时10分左右,12月1日晚19时22分左右,12月18日中午12时左右、下午17时20分左右共四次分别集 结七八十个社会闲杂人等,并带有大型推土机、挖掘机数次推倒我公司扩建工程(墙体)使其施工计划不能按期完成,正常生产严重滞后,损失惨重。
我公司职员多次拨打1 1 0报 警求助,而问题次次得不到解决。
2014年12月17日,陕西鑫茂到蒲城县党睦派出所要求对寻衅滋事者予以依法制 裁,党睦派 出 所向该公 司出示署期2014年12月12日加盖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 院印章的所谓的法律文 书,但是党睦派 出所出示的文 书与渭南中级人民法 院马开运给公 司所寄来的文 书是两个不同版本。
党睦派 出所留存的渭南中级人民法 院的文本称在陕西鑫茂购买的党睦总公司财产中,还有部分土地没有处置,与资产评估报告相矛盾。
同一时间,同一事件,渭南中院给出了两个不同版本的法律文书。
根据渭南中 院马开运所快递来的法律文 书,那么我们产生以下质疑:1该法律文书是怎么形成的?2该法律文 书形成过程中有没有进入法律程序?
根据2014年6月17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 定书:本案涉及的无证土地是随着车间、厂房、锅炉房的资产转移而归陕西鑫茂所有。
我是开 办企业的,是想通过我们自己的团 队,通过创造性劳动,造福一方百姓的。但眼下遭遇的这种情况,给我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我希望有关部门能依法查处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某些法官违法行为,并对我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还我公司应有的公道。
马开运寄于我方“法律文 书”时所使用的快递
根据单 号查询得到的运 单记录
2014年6月17日做出的第一份法律文 书,该文书指出我公司通过协商出资465万元受买党睦总公 司资产,蒲城大福出资200万受买祥村分公司资产,并指出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关办 理相关产 权过 户手 续登 记,且送达后立即生效。
2014年6月17日做出的第二份法律文 书指出,1、本次00078案 件执 行程序终结,2、因欠债方蒲城天福面粉已无力偿还蒲城县农业发展银行的其他借 款,如银 行发现天福面粉有可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立即生效。
以下就是资产评 估报 告书,法院执 行的裁 决就是以此为准。
被拆工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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