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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侄两人合伙非法盗取焦作市万方铝业公司巨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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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一 十二月 08, 2014 1:18 pm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 司(深市上市公 司000612)是由原焦作市铝厂于1993年通 过股份制改制设立的定向募集股份公 司,1996年在深交所上市,2006年加入中 国铝业股份有限公 司,成为其控股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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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焦作万方铝业公 司的供煤在未经过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当时的董事长指定原煤由河南懋林物资公 司进行供应。之后河南懋林物资公 司通 过朋友认识了山西高平人秦先生,由秦先生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向焦作万方铝厂进行供煤。

  在合作过程中,山西人秦先生提 供的原煤到了万方铝业公 司就会每车无故的多出10来吨,据了解原来是叔侄两人相互勾结,利 用职务之便造 假让原煤多出了几千多吨!叔侄两人一起盗取上市公 司巨额财产。利 用非法占有的资金,懋林物资公 司购 买了一辆车牌为豫H3338C大众途锐,其万方铝厂的董事长却在广州购 买了一套房子,去年都还在广州过年! 河南懋林物资公 司以万方铝厂检验原煤发 热大卡不够为由,多次收取秦先生200万的保证金,但是秦先生拿样品化验原煤,发 热都在5000大卡以上,河南懋林物资公 司给万方铝厂的供货单赫然写的原煤发 热量20000大卡,这个凭空猜想的数字,地球上估计也没有这么高发 热量的煤吧?也不知道万方铝厂如何验收的,看来为盗取上市公 司财产,真是各种招数都用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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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提 供的反映材料

  当秦先生感觉上当受骗后,当时就向焦作市公 安局高新分 局报案并提 供了相关证据(包括懋林物质公 司法人金先生和其叔叔一起侵占上市公 司的证据),但分管的刘副局 长说这事情太多了,对懋林物资公 司以涉嫌经济诈骗立的案都计划变更成民事纠纷!难道焦作市高新区是经济诈骗的案发集积地?还是事情另有其因?我们不得而知! 这种利 用自己职位之便非法为自己和别人谋取利益的官 员,正是习总 书 记打击的“苍蝇”,希望纪检部门早日介入,拔掉危害社 会的毒 瘤!也希望上级机 构进一步监 督司法机 构某些人的渎职行为!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 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审理盗窃案 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 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价值人 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价值人 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价值人 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 司”,是指按照《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公 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 司和股份有限公 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 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 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 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 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 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 会团体或经济组 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职务侵 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 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 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 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来源:新视网
随风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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