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兵把债权人变成债务人冤假错案何时见青天(转载)
郭兵把债权人变成债务人冤假错案何时见青天(转载)
江西高院郭兵利益团 伙势力太大,国有资产2.6亿400万打包。我司7亿资产瓜分所剩无几,可以把投资人的房屋产权枉法转为已有,可以把债权人通 过媒体说成“老赖”。今天请广大网友评评理,请买菜的大妈、大婶、大叔、小学 生评评理。谁是老赖。
我们是南昌新洪公 司的股东,我司7亿房产遭江西高院郭兵利益团 伙瓜分的所剩无几,在网上已不是一件新鲜事,今特再次来向领 导汇报,请领 导我们做主,今天请广大网友评评理,请卖菜的大妈、大婶、大叔、小学 生评评理。分清事实是非,分清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谁是老赖。
1998 年1月22日,南昌市人 民政 府批准,市商贸委下文同意,南昌百货公 司(甲方)与中外合资新洪公 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乙方)正式签订《联合兴建中百大厦项目工程合同书》,合同书约定:由甲方提 供南昌市站前路23号6.348亩土地及该地完备的使用手续,土地使用证及齐全的相关资料,作为甲方兴建中百大厦的资金投入,其余全部资金均由乙方负责投入,项目竣工后,甲方分获1至3层裙楼,其余楼房均归乙方所有。同时,合同书还约定“甲方前期在兴建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经济纠纷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甲方不得将该项目提 供的土地使用权及投入的部分资金作为债权对外进行抵押担保等处分行为”。
之后,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根据消防安全的要求,在委托单位的认可下,特设计室外地面以上第一层为0层,做为消防安全通道及停车场使用,该0层以上为1层(依此类推),并出具了设计图纸。
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办不了后,在城 管部门的严令下,新洪公 司被 迫停止施工,“中百大厦”成了烂尾楼。此时,南昌百货公 司理应出钱清偿所欠建设银 行的债务,解除抵押;执行省院判 决支付660万元给赛福尔公 司、百利时公 司以解封该宗土地,依约提 供没抵押、无纠纷的土地给新洪公 司,否则新洪公 司可依法诉至法 院要求解除协议并要索赔。
恶意隐瞒土地被抵 押、查 封,担心被新洪公 司起诉的王 杰找到新洪公 司,自称欠外债1.2亿 元无力偿还,许以用《联合兴建中百大厦项目工程合同书》中约定的所获0层以上1、2、3层裙楼给新洪公 司,请求新洪公 司代为偿还上述款项。
当时,新洪公 司已经投入资金5000多万元,如果不接受南昌百货公 司的提议,即使诉至法 院判处南昌百货公 司赔偿,就好比是镜中花、水中月,满身债务的百货公 司只是多了一笔死账而已。无奈之下,新洪公 司同意了王 杰的建议,并就细节问题进行多次协商。
协商过程中,王 杰知道新洪公 司即使赢得了官司,也可以通 过郭兵的关系不去执行,那么,新洪公 司在中百大厦投的5000万就像打了水漂,将血本无归。所以骑虎难下的新洪公 司,是一定愿意帮他们偿还建行、赛福尔、百利时的债务,于是,王 杰立即将此事告诉了郭兵。
而新洪公 司却万万想不到,在他们设身处地为南昌百货公 司因“债务缠身”进行善后处理的同时,却掉入了郭兵等人设下的陷阱。
2001年的2月17日,百货公 司与新洪公 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由新洪公 司帮助百货公 司偿还建行贷 款本息730万元,向赛福尔、百利时公 司支付判付的600万元,百货公 司同意用合同书中约定的所获0层以上1、2、3层裙楼由新洪公 司售后优先受偿给新洪公 司。百货公 司必须在新洪公 司借款期满一年内以商场招商收入偿还欠新洪公 司的债务。另外,协议还约定,若百货公 司到期不能归还新洪公 司的借款:
(1)新洪公 司必须按百货公 司双方指定的有资质的评估机 构按现行的市场评估价进行书面评估;
(2)评估价 格书需经百货公 司同意,并报百货公 司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有权收 购并(处置)百货公 司分获的0层 以上一、二、三层裙楼。三层裙楼计价后的总金额超过甲方借款,超出部分由新洪公 司全部付给百货公 司。
终于,在新洪公 司支付372万元给百货公 司及与信达公 司谈好后,郭兵觉得机会来了,是时候将他暗中和王 杰向中 国银 行贷 款3900万元的偿还责任推给新洪公 司了。
2001年5月,江西省高院又查封了新洪公 司建设中百大厦的土地,迫使工程再次停工。
当时,新洪公 司一直被蒙在鼓里,不停的向江西高院执行法 官解释并出具证据,结果执行法 官看都不看,就说是领 导交办的。无奈之下,新洪公 司只好向江西高院提出执行异 议,并向省人 大反映此事,在领 导的高度重视下,江西省人 大要求省高院拿出处理意见。
2001年9月7日,江西高院出具(2001)赣执字第39-1号民事裁定书注明:在本院审 查过程中,第三人(新洪公 司)向本院提 供了担保,即以“中百大厦”±0以上第一层、第二层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至少给付申请人中 国银 行江西省分行400万元人 民币),并交由本院查封。并作出以下裁定:一、解除对百货公 司位于南昌市站前路23号的商业用地的查封;二、查封中百大厦±0以上第一层、第二层的房产,非经本院允许,不得抵押、出租和转让。
新洪公 司按协调会达成的决定履行完相关事项后,顺利拿到了所有均标注持有人为新洪公 司的中百大厦“五证”。2003年初,耗资约1.8亿 元的中百大厦主体工程也全部完工。
郭兵罪状三:郭兵“带病”提拔知错不改恶意抢夺他人数亿 元房产
2003年,南昌市委、市政 府要求新洪公 司调整中百大厦使用功能,将原本定位为综合楼的中百大厦调整为酒店及宾馆的配置用房,南楼主楼9至19楼为宾馆客服,20层至28层为公寓楼、宾馆配套用房。新洪公 司根据抄告单批复的意见,将中百大厦改为宾馆用途,取名为国恩大厦,随后投入2.3亿 元巨资进行装修。
几个月后,井冈山法 院通 过网络、报纸、刊登公告对查封的一至三层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期间,新洪公 司据理力争,不断向井冈山法 院提出执行异 议,并向江西省委、省政 府、省高院及有关部门投诉反映井冈山法 院“以执代审”,不能下“实体裁定”等违法行为,引起了各 界的高度关注。
一、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局 洪规(2005)239号文件和南昌市人 民政 府办公厅抄告单 洪府厅抄字(2003)602号文件,应当认定国恩大厦的地面第一层就是争议的0层,而0层始终是新洪公 司的房产,不能被案外执行。
二、江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2001)赣执字第39-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了国恩大厦的第一层和第二层属于新洪公 司的房产,在没有经过审判程序的情况下,任何法 院均无权改变此判 决确定的房产权属关系。
但井冈山法 院却不顾事实,违法裁定、违法执行,所幸经新洪公 司向江西省人 大内务司法委 员会申 诉,2006年5月11日,省人 大内务司法委向吉安市检 察院下发了赣人法函(2006)15号文。要求吉安市检 察院对井冈山法 院属于新洪公 司的国恩大厦0层裁定为一层并进行查封的行为加大 法 律监 督力度,督促有关法 院严格依法 办案,确实保 障申 诉人合法权益,并将结果于3个月内报我委。8月10日,吉安市人 民检 察院出具了(2006)吉市检民建字第01号检 察建议书,建议书称
一、中百大厦(现更名为国恩大酒店)地面一层裙楼因设计规划的特殊要求标识为0层,该0层是客观存在的;
二、中百大厦地面一层裙楼即0层财产的所有权人是新洪公 司,该财产不属于本案的执行标的物。为此,吉安市检 察院认为,井冈山法 院查封执行中百大厦0层财产是错误的,遂建议井冈山市法 院解除对中百大厦0层财产的错误查封。
井冈山法 院在收到吉安市检 察院的意见书后,并没有停止对国恩大厦被查封0至二层的拍卖。于是,11月22日,省人 大内务司法委又向省高院发去赣人法函(2006)34号文,要求省高院对井冈山法 院的行为依法审 查,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委。
终于,在2007年8月7日,江西高院下发了(2007)赣执监字第7号《关于国恩大厦执行异 议一案的监 督处理意见》,决定对井冈山法 院(2004)井执字第96-97-3号、4号、5号以物抵债裁定书在1-3层裙楼权属确权期间中止执行。
但更为疯狂的行为发生了,在江西高院下达监 督意见书的五个月后,20О8年1月,井冈山法 院公然违反意见书的决定,强行要求南昌市房管局将国恩大厦1至3层的产权办 理到百货公 司名下,遭拒后井冈山法 院查封了南昌市房管局的账号,并划走账上30万元作为罚款。
然而,该判 决书却只字未提1993年江西省计划委 员会的批示,只字未提百货公 司与新洪公 司签订协议时只出示了93年批文及签订的补充协议,不顾江西省高院39-1裁定上已明确上述房产属新洪公 司房产的事实,违法认定新洪公 司超面积建设及1.2.3层是南昌百货公 司所有,继而向新洪公 司敲诈3000万元。
更可笑的是,该房屋建设的土地是新洪公 司1500万高价买下的,当时花3倍的地价买下这块土地,该房屋是我司建造的。房屋产权理应是新洪公 司的,2004年就被井冈山法 院枉法查封。这三层楼自建好就从没装修、没有使用过,更没有跟百货公 司签订任何租赁合同,何来房屋租金损失?这房产本来应该就是新洪公 司的。这根本不存在钻研争议的问题,真是一手遮天,毫无王 法。
接到江西高院重审所有案子的通知后,新洪公 司律师立即将再审材料送至江西高院。但是,江西省高院在收到新洪公 司一个案 件的再审材料后,就不敢再见新洪公 司,要求新洪公 司将再审材料放进高院从办公楼二楼放下的一个篮子里吊上去。
2012年8月,南昌中院通知新洪公 司,称百货公 司、赛福尔公 司2011年4月20日向南昌市中院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起了诉 讼。新洪公 司依法向南昌中院提交答辩状。开庭当天,新洪公 司的代 理律师等人准时到达南昌中院,询问了送达传票的法 官及各个科室,并找遍了中院的各个审判庭,均被告知没有此案的开庭。而事实是,此案已于8月9日开庭审理,新洪公 司被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013年4月24日,南昌市中院对此案作出(2011)洪民一初字第29号判 决(后附证据18),称新洪公 司就中百大厦裙楼第一至三层房产系其所有等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 律依据,不予采纳。遂判令:
一、新洪公 司赔偿百货公 司中百大厦第一至三层房产自2009年4月至2012年9月的损失14539006元;
二、新洪公 司赔偿百货公 司、赛福尔公 司中百大厦第三层房产自212年10月起至2013年1月11日的损失334400.О8元;两项赔偿共计14873406.О8元。案 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鉴定费共计16.3436万由新洪公 司负担,合计约1500万元。加上前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 决新洪公 司应合计偿付的3000万元,新洪公 司仅这两项的支出就高达4500万元。.
5月8日,南昌中院向新洪公 司下达了查封公告,查封了中百(国恩)大厦北主楼第29层、第30层、地 下层两层全部房产,共计面积约20000平方米。而受南昌中院委托,江西省中唐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 司在4月份就已开始对国恩大厦所有被查封的房产进行了评估。
” 从1998 年签订合作共建中百大厦协议以来,历时十六载,新洪公 司投入数亿 元资金与仅拥有国恩大厦脚下6.348亩土地面积的百货公 司合作,至今,已是一无所有,并背负众多债务,而做为党的高级干 部、政 法干 警的郭兵却从此案中赚得盆满钵满,逍 遥 法 外。
郭兵指使他的亲信、南昌市中级法 院罗晖、段毅利 用面积为39.5㎡的公寓房退房案而查封新洪公 司229990㎡的房产和三个账户,使得国恩大厦全面停业。
郭兵指使南昌市中院熊春安,罗晖、段毅,勾结诈骗犯熊衍贵、熊衍保两兄弟,制 造一张1800万的虚假承诺书,勾结郭兵利益 团 伙打官司,在法 院的强行支持下,枉法划走了新洪公 司两亿 元房产。
郭兵指使罗晖,武宁县法 院院长,勾 结诈骗犯黄河水,利 用骗取的一张未付 款的280万元的借条,强行抢夺章主恩和新洪公 司房产(强行执行11套价值1000多万元的客房,强行划走章主恩私人现金80余万元,查封章主恩私人房产2500万元。
郭兵指使南昌中院罗晖和湾里区法 院为了一个10万元就可以办好房产证的案子,违法截留新洪公 司826万元拍卖多余款私分,罚款180万元,并多次要抓 捕章主恩。
上述网文为属实,若有虚假我司承担所有法 律责任,我们盼望中 央巡视组,江西省巡视组前来我司巡视调 查。我们掌握了郭兵利益团 伙侵吞国有资产大量证据。感谢正义的网友一如既往支持我们。谢谢!
发稿 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公 司
2014年11月26日
我们是南昌新洪公 司的股东,我司7亿房产遭江西高院郭兵利益团 伙瓜分的所剩无几,在网上已不是一件新鲜事,今特再次来向领 导汇报,请领 导我们做主,今天请广大网友评评理,请卖菜的大妈、大婶、大叔、小学 生评评理。分清事实是非,分清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谁是老赖。
1998 年1月22日,南昌市人 民政 府批准,市商贸委下文同意,南昌百货公 司(甲方)与中外合资新洪公 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乙方)正式签订《联合兴建中百大厦项目工程合同书》,合同书约定:由甲方提 供南昌市站前路23号6.348亩土地及该地完备的使用手续,土地使用证及齐全的相关资料,作为甲方兴建中百大厦的资金投入,其余全部资金均由乙方负责投入,项目竣工后,甲方分获1至3层裙楼,其余楼房均归乙方所有。同时,合同书还约定“甲方前期在兴建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经济纠纷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甲方不得将该项目提 供的土地使用权及投入的部分资金作为债权对外进行抵押担保等处分行为”。
之后,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根据消防安全的要求,在委托单位的认可下,特设计室外地面以上第一层为0层,做为消防安全通道及停车场使用,该0层以上为1层(依此类推),并出具了设计图纸。
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办不了后,在城 管部门的严令下,新洪公 司被 迫停止施工,“中百大厦”成了烂尾楼。此时,南昌百货公 司理应出钱清偿所欠建设银 行的债务,解除抵押;执行省院判 决支付660万元给赛福尔公 司、百利时公 司以解封该宗土地,依约提 供没抵押、无纠纷的土地给新洪公 司,否则新洪公 司可依法诉至法 院要求解除协议并要索赔。
恶意隐瞒土地被抵 押、查 封,担心被新洪公 司起诉的王 杰找到新洪公 司,自称欠外债1.2亿 元无力偿还,许以用《联合兴建中百大厦项目工程合同书》中约定的所获0层以上1、2、3层裙楼给新洪公 司,请求新洪公 司代为偿还上述款项。
当时,新洪公 司已经投入资金5000多万元,如果不接受南昌百货公 司的提议,即使诉至法 院判处南昌百货公 司赔偿,就好比是镜中花、水中月,满身债务的百货公 司只是多了一笔死账而已。无奈之下,新洪公 司同意了王 杰的建议,并就细节问题进行多次协商。
协商过程中,王 杰知道新洪公 司即使赢得了官司,也可以通 过郭兵的关系不去执行,那么,新洪公 司在中百大厦投的5000万就像打了水漂,将血本无归。所以骑虎难下的新洪公 司,是一定愿意帮他们偿还建行、赛福尔、百利时的债务,于是,王 杰立即将此事告诉了郭兵。
而新洪公 司却万万想不到,在他们设身处地为南昌百货公 司因“债务缠身”进行善后处理的同时,却掉入了郭兵等人设下的陷阱。
2001年的2月17日,百货公 司与新洪公 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由新洪公 司帮助百货公 司偿还建行贷 款本息730万元,向赛福尔、百利时公 司支付判付的600万元,百货公 司同意用合同书中约定的所获0层以上1、2、3层裙楼由新洪公 司售后优先受偿给新洪公 司。百货公 司必须在新洪公 司借款期满一年内以商场招商收入偿还欠新洪公 司的债务。另外,协议还约定,若百货公 司到期不能归还新洪公 司的借款:
(1)新洪公 司必须按百货公 司双方指定的有资质的评估机 构按现行的市场评估价进行书面评估;
(2)评估价 格书需经百货公 司同意,并报百货公 司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有权收 购并(处置)百货公 司分获的0层 以上一、二、三层裙楼。三层裙楼计价后的总金额超过甲方借款,超出部分由新洪公 司全部付给百货公 司。
终于,在新洪公 司支付372万元给百货公 司及与信达公 司谈好后,郭兵觉得机会来了,是时候将他暗中和王 杰向中 国银 行贷 款3900万元的偿还责任推给新洪公 司了。
2001年5月,江西省高院又查封了新洪公 司建设中百大厦的土地,迫使工程再次停工。
当时,新洪公 司一直被蒙在鼓里,不停的向江西高院执行法 官解释并出具证据,结果执行法 官看都不看,就说是领 导交办的。无奈之下,新洪公 司只好向江西高院提出执行异 议,并向省人 大反映此事,在领 导的高度重视下,江西省人 大要求省高院拿出处理意见。
2001年9月7日,江西高院出具(2001)赣执字第39-1号民事裁定书注明:在本院审 查过程中,第三人(新洪公 司)向本院提 供了担保,即以“中百大厦”±0以上第一层、第二层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至少给付申请人中 国银 行江西省分行400万元人 民币),并交由本院查封。并作出以下裁定:一、解除对百货公 司位于南昌市站前路23号的商业用地的查封;二、查封中百大厦±0以上第一层、第二层的房产,非经本院允许,不得抵押、出租和转让。
新洪公 司按协调会达成的决定履行完相关事项后,顺利拿到了所有均标注持有人为新洪公 司的中百大厦“五证”。2003年初,耗资约1.8亿 元的中百大厦主体工程也全部完工。
郭兵罪状三:郭兵“带病”提拔知错不改恶意抢夺他人数亿 元房产
2003年,南昌市委、市政 府要求新洪公 司调整中百大厦使用功能,将原本定位为综合楼的中百大厦调整为酒店及宾馆的配置用房,南楼主楼9至19楼为宾馆客服,20层至28层为公寓楼、宾馆配套用房。新洪公 司根据抄告单批复的意见,将中百大厦改为宾馆用途,取名为国恩大厦,随后投入2.3亿 元巨资进行装修。
几个月后,井冈山法 院通 过网络、报纸、刊登公告对查封的一至三层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期间,新洪公 司据理力争,不断向井冈山法 院提出执行异 议,并向江西省委、省政 府、省高院及有关部门投诉反映井冈山法 院“以执代审”,不能下“实体裁定”等违法行为,引起了各 界的高度关注。
一、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局 洪规(2005)239号文件和南昌市人 民政 府办公厅抄告单 洪府厅抄字(2003)602号文件,应当认定国恩大厦的地面第一层就是争议的0层,而0层始终是新洪公 司的房产,不能被案外执行。
二、江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2001)赣执字第39-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了国恩大厦的第一层和第二层属于新洪公 司的房产,在没有经过审判程序的情况下,任何法 院均无权改变此判 决确定的房产权属关系。
但井冈山法 院却不顾事实,违法裁定、违法执行,所幸经新洪公 司向江西省人 大内务司法委 员会申 诉,2006年5月11日,省人 大内务司法委向吉安市检 察院下发了赣人法函(2006)15号文。要求吉安市检 察院对井冈山法 院属于新洪公 司的国恩大厦0层裁定为一层并进行查封的行为加大 法 律监 督力度,督促有关法 院严格依法 办案,确实保 障申 诉人合法权益,并将结果于3个月内报我委。8月10日,吉安市人 民检 察院出具了(2006)吉市检民建字第01号检 察建议书,建议书称
一、中百大厦(现更名为国恩大酒店)地面一层裙楼因设计规划的特殊要求标识为0层,该0层是客观存在的;
二、中百大厦地面一层裙楼即0层财产的所有权人是新洪公 司,该财产不属于本案的执行标的物。为此,吉安市检 察院认为,井冈山法 院查封执行中百大厦0层财产是错误的,遂建议井冈山市法 院解除对中百大厦0层财产的错误查封。
井冈山法 院在收到吉安市检 察院的意见书后,并没有停止对国恩大厦被查封0至二层的拍卖。于是,11月22日,省人 大内务司法委又向省高院发去赣人法函(2006)34号文,要求省高院对井冈山法 院的行为依法审 查,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委。
终于,在2007年8月7日,江西高院下发了(2007)赣执监字第7号《关于国恩大厦执行异 议一案的监 督处理意见》,决定对井冈山法 院(2004)井执字第96-97-3号、4号、5号以物抵债裁定书在1-3层裙楼权属确权期间中止执行。
但更为疯狂的行为发生了,在江西高院下达监 督意见书的五个月后,20О8年1月,井冈山法 院公然违反意见书的决定,强行要求南昌市房管局将国恩大厦1至3层的产权办 理到百货公 司名下,遭拒后井冈山法 院查封了南昌市房管局的账号,并划走账上30万元作为罚款。
然而,该判 决书却只字未提1993年江西省计划委 员会的批示,只字未提百货公 司与新洪公 司签订协议时只出示了93年批文及签订的补充协议,不顾江西省高院39-1裁定上已明确上述房产属新洪公 司房产的事实,违法认定新洪公 司超面积建设及1.2.3层是南昌百货公 司所有,继而向新洪公 司敲诈3000万元。
更可笑的是,该房屋建设的土地是新洪公 司1500万高价买下的,当时花3倍的地价买下这块土地,该房屋是我司建造的。房屋产权理应是新洪公 司的,2004年就被井冈山法 院枉法查封。这三层楼自建好就从没装修、没有使用过,更没有跟百货公 司签订任何租赁合同,何来房屋租金损失?这房产本来应该就是新洪公 司的。这根本不存在钻研争议的问题,真是一手遮天,毫无王 法。
接到江西高院重审所有案子的通知后,新洪公 司律师立即将再审材料送至江西高院。但是,江西省高院在收到新洪公 司一个案 件的再审材料后,就不敢再见新洪公 司,要求新洪公 司将再审材料放进高院从办公楼二楼放下的一个篮子里吊上去。
2012年8月,南昌中院通知新洪公 司,称百货公 司、赛福尔公 司2011年4月20日向南昌市中院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起了诉 讼。新洪公 司依法向南昌中院提交答辩状。开庭当天,新洪公 司的代 理律师等人准时到达南昌中院,询问了送达传票的法 官及各个科室,并找遍了中院的各个审判庭,均被告知没有此案的开庭。而事实是,此案已于8月9日开庭审理,新洪公 司被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013年4月24日,南昌市中院对此案作出(2011)洪民一初字第29号判 决(后附证据18),称新洪公 司就中百大厦裙楼第一至三层房产系其所有等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 律依据,不予采纳。遂判令:
一、新洪公 司赔偿百货公 司中百大厦第一至三层房产自2009年4月至2012年9月的损失14539006元;
二、新洪公 司赔偿百货公 司、赛福尔公 司中百大厦第三层房产自212年10月起至2013年1月11日的损失334400.О8元;两项赔偿共计14873406.О8元。案 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鉴定费共计16.3436万由新洪公 司负担,合计约1500万元。加上前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 决新洪公 司应合计偿付的3000万元,新洪公 司仅这两项的支出就高达4500万元。.
5月8日,南昌中院向新洪公 司下达了查封公告,查封了中百(国恩)大厦北主楼第29层、第30层、地 下层两层全部房产,共计面积约20000平方米。而受南昌中院委托,江西省中唐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 司在4月份就已开始对国恩大厦所有被查封的房产进行了评估。
” 从1998 年签订合作共建中百大厦协议以来,历时十六载,新洪公 司投入数亿 元资金与仅拥有国恩大厦脚下6.348亩土地面积的百货公 司合作,至今,已是一无所有,并背负众多债务,而做为党的高级干 部、政 法干 警的郭兵却从此案中赚得盆满钵满,逍 遥 法 外。
郭兵指使他的亲信、南昌市中级法 院罗晖、段毅利 用面积为39.5㎡的公寓房退房案而查封新洪公 司229990㎡的房产和三个账户,使得国恩大厦全面停业。
郭兵指使南昌市中院熊春安,罗晖、段毅,勾结诈骗犯熊衍贵、熊衍保两兄弟,制 造一张1800万的虚假承诺书,勾结郭兵利益 团 伙打官司,在法 院的强行支持下,枉法划走了新洪公 司两亿 元房产。
郭兵指使罗晖,武宁县法 院院长,勾 结诈骗犯黄河水,利 用骗取的一张未付 款的280万元的借条,强行抢夺章主恩和新洪公 司房产(强行执行11套价值1000多万元的客房,强行划走章主恩私人现金80余万元,查封章主恩私人房产2500万元。
郭兵指使南昌中院罗晖和湾里区法 院为了一个10万元就可以办好房产证的案子,违法截留新洪公 司826万元拍卖多余款私分,罚款180万元,并多次要抓 捕章主恩。
上述网文为属实,若有虚假我司承担所有法 律责任,我们盼望中 央巡视组,江西省巡视组前来我司巡视调 查。我们掌握了郭兵利益团 伙侵吞国有资产大量证据。感谢正义的网友一如既往支持我们。谢谢!
发稿 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公 司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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