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青海祁天矿业股权转让案,律师法庭激辩剑指众多疑点
备受瞩目的青海祁天矿业股权转让案,律师法庭激辩剑指众多疑点
【香港商报讯】记者梅超报道:2014年11月17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一桩普通的公司股权转让被西宁市公 安 局定性为涉嫌诈 骗罪和涉嫌职务侵占罪并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 理,案件经过两天的法庭调查后将择日宣判。为何一桩普通的公司股权转让竟演变为涉嫌诈 骗罪和涉嫌职务侵占罪?为何一桩普通的公司股权转让要惊动我国著名的刑事法律专家?近日,本报记者走进青海省西宁市就相关质疑实地调查并旁听了案件审 理。
祸起公司普通股权转让
青海祁天矿业有限公司是于2011年9月经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专业从事矿业投资的民营企业,公司原股东为林长干、黄锦蓉、王勤农。祁天矿业公司是西宁市2011年重点招商引资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在积极运作青海省祁连县清水沟地区和青羊岭地区的煤炭预查项目。期间,祁天矿业公司通过与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谈判,双方共同签署了《煤炭资源调查项目合作协议》。而清水沟地区和青羊岭地区的煤炭预查项目已由青海中煤地矿业公司经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许可取得了调查证。根据双方协议,祁天矿业已经支付青海中煤地矿业公司调查费800万元。
2013年4月,经崔涛(祁天矿业原股东黄锦蓉之夫)介绍,与其交往达十年的朋友浦江,因当时在青海与别人合作开矿失败,希望他帮助提供其它煤矿线索,于是,他就把祁天矿业公司与青海中煤地矿业公司合作取得祁连县清水沟地区和青羊岭地区的煤炭调查权的情况向浦江作了介绍。浦江对此十分感兴趣,提出要收购祁天矿业公司。崔涛将祁天矿业公司与青海中煤地矿业公司的合作协议、勘探计划、图纸以及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批文、调查证等资料复印件交给浦江后,浦江带领其侄浦明、公司律师袁永鑫、公司职员陈敏等赴青海考察,之后确定要收购祁天矿业公司。在随后的谈判过程中,浦江又带领地质专业人员、律师、会计师等,多次到祁天矿业公司、公司合作项目地域考察,查看各种文件资料,最终决定出资1亿元人民币收购祁天矿业公司70%的股份,并出具了声明。新老股东随即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公司股东林长干将持有的2250万元(45%)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浦江持有;公司股东王勤农将持有的200万元(4%)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浦江持有;公司股东黄锦蓉将持有的100万2%的股份全部转给浦江持有;公司股东黄锦蓉将持有的1000万元(20%)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黄祥国持有;公司股东黄锦蓉将持有的950万元(19%)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仝有鑫持有;公司股东黄锦蓉将持有的500万元(10%)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何斌持有。与此同时,浦江被选举为祁天矿业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从4月9日至5月25日,上述新股东向林长干汇付转让款3200万元,向黄锦蓉汇付转让款4700万元,向祁天矿业公司账户汇款1000万元,向何斌汇款600万元。作为股份转让款项,尚有余款2100万元未付。
2013年8月,浦江突然提出退股,并且要求原股东双倍返还,理由是清水沟和青羊岭地区煤矿的前景不好。由于林长干、黄锦蓉的投资均是向老乡集资而来,在收到转让款后已分别还本付息,故未同意。在整个股权转让过程中,浦江与林长干、黄锦蓉等均未见面,期间交涉都是通过崔涛传话。
2013年9月9日,浦江委托其侄浦明至西宁市公 安 局报案,称崔涛、何斌、林长干、黄锦蓉、黄祥国谎称祁天矿业公司在青海省祁连县清水沟和青羊岭地区拥有120多平方公里的采矿权,储量10亿吨,价值几百个亿,祁天矿业公司修路已花了五、六千万,马上可以进场开采。骗取浦江收购70%股权,共计9500万元。9月10日西宁市公 安 局以涉嫌诈 骗立案,随即将崔涛、黄锦蓉、林长干、王勤农等抓捕。后黄锦蓉因在哺乳期被取保候审,林长干、王勤农、黄祥国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缴纳数十万至数百万元不等的保证金后取保候审。
据犯罪嫌疑人崔涛家属反映,本案报案人浦江能量很大,对外经常自称为邓小平夫人卓琳的亲外甥,而且浦江并不是对青海地区采矿行业一无所知的人,其在收购祁天矿业公司股权之前,即在青海木里地区与相关方面合作开矿。合作失败后,也以诈 骗举 报其合伙人,后因证据不足,最终以伪造公章的罪名将其合伙人入 狱。
据知情人向记者透露,西宁市公 安 局之所以如此迅速的介入本案,是因为本案在立案侦查过程中,浦江利用北京的有关部门领导进行了不当干预且向当地公安主要领导赠送了价值不菲的物品和数额巨大的现金。
在11月17日至18日的公开审 理现场,控辩双方围绕犯罪嫌疑人崔涛、黄锦蓉、何斌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 骗罪和犯罪嫌疑人黄锦蓉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在庭审现场,被告方委托的北京昆仑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列举了大量的证据。
休庭间隙,记者就相关疑问采访了北京昆仑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据律师介绍,本案的侦察机关、公诉机关并没有认真地查明案件的事实,或是有意地在忽视事实的真相。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对于祁天公司资产状况没作任何调查,完全接受了浦江方面的陈述,完全以浦江等人的控告为事实,轻于调查案件情况,大量的工作是查扣、冻结财产。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时存在严重的诱供、指控现象,典型的问题是:“祁天公司值1个亿吗?”,“祁天公司有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而仅以犯罪嫌疑人不予认可、又无其他证据印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词言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是本案的显著特征。
公诉机关在审查本案起诉时,也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公安机关并未补充实质证据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本案公诉,违背了其法律监督的职责,丧失了公正的立场。在仅有言词证据指证犯罪的情况下,零口供起诉,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吗?并且在庭审现场,公诉人在法庭上也明确承认“举证证据存在瑕疵”。
本案的客观证据,并不能反映被告人崔涛等有伪 造、变造、虚构等行为。公诉机关却仅仅以浦江等被害人陈述为事实依据,采取暗示、推断的方式来使用相关书证。公诉人似乎成了浦江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目前林长干、王勤农、黄祥国已经解除了取保候审,且林长干、王勤农的起诉书有问题,从当天的庭审看,明显是股权转让。
北京昆仑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告诉记者,基于本案是由于股权转让而引发的刑事诉讼案件,本案所涉及的相关证人、被害人及被告人已经形成严重对立的两个利益群体。各方面在向侦查机关作出涉案事实的具体陈述时均有维护己方利益的不客观性,从而导致其在证据效力上的客观真实值得商榷。同时,本案所涉书证基本上可以客观、真实地反应出青海祁天矿业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与青海中煤地公司的合作情况及2013年4月份股权转让过程中原股东与现有股东之间关于股权转让,转让对价的真实意思表示。
记者之所以透露上述细节和发布这篇报道,初衷就是想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依法审慎裁判。同时也希望引起社会相关类似领域的同行以这起案例引以为戒,并希望媒体界同行给予高度关注,共同来监督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能严守公平正义的底线,对这起案件给予公平正义的判决,真正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惠及到广大老百姓。
祸起公司普通股权转让
青海祁天矿业有限公司是于2011年9月经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专业从事矿业投资的民营企业,公司原股东为林长干、黄锦蓉、王勤农。祁天矿业公司是西宁市2011年重点招商引资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在积极运作青海省祁连县清水沟地区和青羊岭地区的煤炭预查项目。期间,祁天矿业公司通过与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谈判,双方共同签署了《煤炭资源调查项目合作协议》。而清水沟地区和青羊岭地区的煤炭预查项目已由青海中煤地矿业公司经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许可取得了调查证。根据双方协议,祁天矿业已经支付青海中煤地矿业公司调查费800万元。
2013年4月,经崔涛(祁天矿业原股东黄锦蓉之夫)介绍,与其交往达十年的朋友浦江,因当时在青海与别人合作开矿失败,希望他帮助提供其它煤矿线索,于是,他就把祁天矿业公司与青海中煤地矿业公司合作取得祁连县清水沟地区和青羊岭地区的煤炭调查权的情况向浦江作了介绍。浦江对此十分感兴趣,提出要收购祁天矿业公司。崔涛将祁天矿业公司与青海中煤地矿业公司的合作协议、勘探计划、图纸以及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批文、调查证等资料复印件交给浦江后,浦江带领其侄浦明、公司律师袁永鑫、公司职员陈敏等赴青海考察,之后确定要收购祁天矿业公司。在随后的谈判过程中,浦江又带领地质专业人员、律师、会计师等,多次到祁天矿业公司、公司合作项目地域考察,查看各种文件资料,最终决定出资1亿元人民币收购祁天矿业公司70%的股份,并出具了声明。新老股东随即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公司股东林长干将持有的2250万元(45%)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浦江持有;公司股东王勤农将持有的200万元(4%)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浦江持有;公司股东黄锦蓉将持有的100万2%的股份全部转给浦江持有;公司股东黄锦蓉将持有的1000万元(20%)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黄祥国持有;公司股东黄锦蓉将持有的950万元(19%)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仝有鑫持有;公司股东黄锦蓉将持有的500万元(10%)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何斌持有。与此同时,浦江被选举为祁天矿业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从4月9日至5月25日,上述新股东向林长干汇付转让款3200万元,向黄锦蓉汇付转让款4700万元,向祁天矿业公司账户汇款1000万元,向何斌汇款600万元。作为股份转让款项,尚有余款2100万元未付。
2013年8月,浦江突然提出退股,并且要求原股东双倍返还,理由是清水沟和青羊岭地区煤矿的前景不好。由于林长干、黄锦蓉的投资均是向老乡集资而来,在收到转让款后已分别还本付息,故未同意。在整个股权转让过程中,浦江与林长干、黄锦蓉等均未见面,期间交涉都是通过崔涛传话。
2013年9月9日,浦江委托其侄浦明至西宁市公 安 局报案,称崔涛、何斌、林长干、黄锦蓉、黄祥国谎称祁天矿业公司在青海省祁连县清水沟和青羊岭地区拥有120多平方公里的采矿权,储量10亿吨,价值几百个亿,祁天矿业公司修路已花了五、六千万,马上可以进场开采。骗取浦江收购70%股权,共计9500万元。9月10日西宁市公 安 局以涉嫌诈 骗立案,随即将崔涛、黄锦蓉、林长干、王勤农等抓捕。后黄锦蓉因在哺乳期被取保候审,林长干、王勤农、黄祥国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缴纳数十万至数百万元不等的保证金后取保候审。
据犯罪嫌疑人崔涛家属反映,本案报案人浦江能量很大,对外经常自称为邓小平夫人卓琳的亲外甥,而且浦江并不是对青海地区采矿行业一无所知的人,其在收购祁天矿业公司股权之前,即在青海木里地区与相关方面合作开矿。合作失败后,也以诈 骗举 报其合伙人,后因证据不足,最终以伪造公章的罪名将其合伙人入 狱。
据知情人向记者透露,西宁市公 安 局之所以如此迅速的介入本案,是因为本案在立案侦查过程中,浦江利用北京的有关部门领导进行了不当干预且向当地公安主要领导赠送了价值不菲的物品和数额巨大的现金。
在11月17日至18日的公开审 理现场,控辩双方围绕犯罪嫌疑人崔涛、黄锦蓉、何斌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 骗罪和犯罪嫌疑人黄锦蓉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在庭审现场,被告方委托的北京昆仑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列举了大量的证据。
休庭间隙,记者就相关疑问采访了北京昆仑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据律师介绍,本案的侦察机关、公诉机关并没有认真地查明案件的事实,或是有意地在忽视事实的真相。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对于祁天公司资产状况没作任何调查,完全接受了浦江方面的陈述,完全以浦江等人的控告为事实,轻于调查案件情况,大量的工作是查扣、冻结财产。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时存在严重的诱供、指控现象,典型的问题是:“祁天公司值1个亿吗?”,“祁天公司有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而仅以犯罪嫌疑人不予认可、又无其他证据印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词言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是本案的显著特征。
公诉机关在审查本案起诉时,也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公安机关并未补充实质证据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本案公诉,违背了其法律监督的职责,丧失了公正的立场。在仅有言词证据指证犯罪的情况下,零口供起诉,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吗?并且在庭审现场,公诉人在法庭上也明确承认“举证证据存在瑕疵”。
本案的客观证据,并不能反映被告人崔涛等有伪 造、变造、虚构等行为。公诉机关却仅仅以浦江等被害人陈述为事实依据,采取暗示、推断的方式来使用相关书证。公诉人似乎成了浦江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目前林长干、王勤农、黄祥国已经解除了取保候审,且林长干、王勤农的起诉书有问题,从当天的庭审看,明显是股权转让。
北京昆仑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告诉记者,基于本案是由于股权转让而引发的刑事诉讼案件,本案所涉及的相关证人、被害人及被告人已经形成严重对立的两个利益群体。各方面在向侦查机关作出涉案事实的具体陈述时均有维护己方利益的不客观性,从而导致其在证据效力上的客观真实值得商榷。同时,本案所涉书证基本上可以客观、真实地反应出青海祁天矿业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与青海中煤地公司的合作情况及2013年4月份股权转让过程中原股东与现有股东之间关于股权转让,转让对价的真实意思表示。
记者之所以透露上述细节和发布这篇报道,初衷就是想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依法审慎裁判。同时也希望引起社会相关类似领域的同行以这起案例引以为戒,并希望媒体界同行给予高度关注,共同来监督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能严守公平正义的底线,对这起案件给予公平正义的判决,真正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惠及到广大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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