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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在阻挠河南焦作司法的公正?(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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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四 十一月 13, 2014 4:44 pm

由于认定河南懋林物资公 司涉嫌合同诈骗,因此,近日山西高平人秦先生向河南焦作市高新区公 安分 局报案,焦作市公 安局高新区分 局已经正式对河南懋林物资公 司进行立案调 查。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两家由合作变成利 用司法的方式来短兵相接?

  据了解,2013年初,山西高平做生意人秦先生通 过朋友袁先生认识了河南懋林物资有限公 司法人金先生,很快达成协议,由秦先生自己提 供资金购 买原煤卖给焦作市万方铝厂,但是和铝厂的合同却是由河南懋林物资公 司来签订,河南懋林物资公 司自己从中每吨抽取15元的管理费。

  在合作过程中,河南懋林物资公 司多次以万方铝厂检验原煤不合格为由(焦作万方铝厂的董事长是河南懋林物资公 司法人的叔叔,侄 儿送的煤会不合格吗?),多次收取秦先生200万的保证金,承诺最后结算中一并退还,时间很快到了2014年3月中旬,当秦先生和河南懋林物资公 司结算时,却告知每吨需要收取43元的管理费,当秦先生咨询万方铝厂时得知河南懋林物资公 司的款项已经全部给予结算完毕,所供煤也没有不合格也就没有收取任何所谓的保证金。

  于是秦先生感觉到被河南懋林物资公 司和袁先生利 用合同诈骗了,并向当地公 安报案,焦作市公 安局高新分 局接到报案后,报经焦作市公 安局审核同意后立案,期间做出大量调 查,确认河南懋林物资公 司利 用合同诈骗秦先生800多万的控 告成 立,但是据主管的刘局 长说此案 件除情况复杂外,还有很多因素;

  所以时至今日案 件一点进展都没有,在过去了半年之久竟然没有对诈骗人进行拘 留,更不要说移交检 查机 构了,难道一个数额巨大的合同诈骗案 件就只能停留在侦 查阶段,让受 害 人在精神受到巨大的压力情况下无奈的等待?

  据秦先生多方了解原来河南懋林物资公 司的法人金先生的爱人在焦作市公 安局刑警支队当领 导,让案 件只能停留在公 安机 构侦 查阶段,不往检 察机 构移送!

  在刚刚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 会上习总 书 记提出:“依法 治 国为本,依法执 政为根”但焦作市公 安局已高新分 局却知 法犯法,以权谋私,阻碍正常的司法程序,使受 害 人蒙受巨大的损失。这样的司法机 关正在动 摇着我 党的根基!

  期待上级部门对此案进行监 督,不能让权大于法的事情继续蔓延!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其犯罪所得的财物应当依照《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 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 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责令其向被害人退赔。

  合同诈骗

  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认定问题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性质认定,原则上应当掌握在适用中 国实行《合同法》的合同范围。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 律的规定。所以常见的有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等民事合同。一些不直接发生债权关系的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等也应当在内,因为该类合同侵害的客体应当是市场经济秩序。

  二、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

  “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方面问题。这一问题的焦点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什么时候产生,是否必须在合同签订的当时就有?还是可以在合同签订后产生?常见的“借鸡下蛋”和“拆东墙堵西墙”的行为如何认定?从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的当时,必须是明知自己是在利 用经济合同,以欺 骗手段,实施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是直接故意,过失和间接故意不能构成犯罪。

  社 会处在经济转型时期,一些合同当事人在没有资金情况下,依靠以虚构事实骗得的资金进行经营,盈利了可以履行合同,亏损了则无法返还骗取的资金。一般被称为“拆东墙补西墙”或“借鸡下蛋”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一般都属于事实不好确定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这类案 件判 决的事实都没有确定为“借鸡下蛋”,特别是对“成功胜算机会很少,毫无希望”的情况,很难确认是“借鸡下蛋”的主观心理还是合同诈骗的心理。所以一般都以签订合同时,就有犯罪故意认定。但在事实上如果有的证据确实能确定是“借鸡下蛋”的事实,应当按照民事欺诈处理。

来源:中 国经济网
随风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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