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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喝酒自己摔成重伤,尉氏法院反判我儿入监四年(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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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喝酒自己摔成重伤,尉氏法院反判我儿入监四年(转载) Empty 醉汉喝酒自己摔成重伤,尉氏法院反判我儿入监四年(转载)

帖子  随风而去 周一 八月 19, 2013 11:56 am

不在现场的一证人胡乱指认,尉氏法 院竟判一男子有罪
                    ___ 冤!醉汉喝酒自己摔成重伤 尉氏法 院反判我儿入 监四年
  我叫张贵林,现年58岁, 系河南省尉氏县大桥乡要庄村第五组村 民,现报料一件发生在河南尉氏县的怪事:我的儿子张 彦君(现年30岁)明明没有参与打驾, 与该醉汉没有任何身 体接 触,而是醉汉自身喝酒不小心跌倒受伤导致的结果,当时有许多现场目击证人均可以作证,然尉氏县法 院对此视而不见,却仅凭一个不在现场的证人胡乱指认,就把我无辜的儿子判了四年有期徒刑,尉氏法 院这一行为导致我们全 家处于崩溃边缘,我们真的很冤呀!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我的儿子张 彦君在位于尉氏县产业集聚区内的九龙像胶厂打工.2011年6 月19日晚8点半左右,张 彦君在厂子加晚班后,与工友郭光辉、赵 俊江等人一块出门吃饭,在久龙橡胶厂大门东边南侧的便道上,路遇素不相识的醉汉马喜明,当时马喜明喝得醉醺醺的,走路东倒西歪的,站都站不稳,看见张 彦君他们走路就骂,骂得不堪入耳,张 彦君实在听不下去,就与醉汉马喜明理论起来,当即被工友郭光辉、赵 俊江等人劝走.此时要庄村青年宋喜平、许岩二人到天泰广 场吃饭,归途中听见路边有人吵架,走上前劝说张 彦君别跟一个醉汉一般见识,遂即将张 彦君拉走.据上述四位现场目击证人叙述,张 彦君虽与马喜明发生口角,但并未动手推搡和殴 打马喜明,四位目击者拉张 彦君走时,因为当时的路灯很亮,清楚地看见马喜明站在路边,身 体并未出现异常情况(证人证明如图并自愿出庭作证.).
醉汉喝酒自己摔成重伤,尉氏法院反判我儿入监四年(转载) 1
 图:四位现场目击证人均证明张 彦君并没有打人,并自愿出庭作证,还张 彦君一个清 白.但尉氏法 院不知出于何种目的,不予采纳.

  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事发6天后,辖区派 出 所副所长刘志民带领民 警找到张 彦君,并声称张 彦君打驾致马喜明重伤.事后,我再三追问儿子是否参与打架,我儿子都一口咬定没有打人。
  时隔三个月后,2011年9月26日尉氏县公 安局突然将张 彦君抓 走,羁 押在县看 守 所内,并于9月30日报请县检 察院批 捕,期间退回公 安机 关补充侦 查两次.
  尉氏县人 民检 察院起 诉 书表明,马喜明伤情经法 医鉴定为重伤,并有证人郑平等人证言证明被告人张 彦君致伤马喜明的事实.然根据和我儿子一块在现场的四位目击证人证明,他们一致说当晚我儿子并没有动手打人,既然没有身 体接 触,又怎么会造成马喜明重伤呢?马喜明当晚是在醉酒状态下,一个醉汉究竟是自行摔伤还是其它意外伤害,我们也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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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对方重要目击证人郑平证明自己没有看见张 彦君打马喜明,也没有看见对方另一证人马平旗在现场.)

  那么证人郑平又是如何指证张 彦君致伤马喜明的呢?为了一探真 相,2012年12月2日我们见到了郑平(见视 频截图)本人.得知来意,郑平非常坦诚地说:“派 出 所因为这事来找过我多次,实话说,当时我只是路过那里,并没有看见张 彦君打马喜明,也没有看见马平旗(指马喜明的另一证人)在现场,更没有在派 出 所按指印来证明张 彦君打马喜明.”(以上对话,我们均保留有相关视 频)既然证人郑平没有提 供任何带按指印的书面材料,那么尉氏县公 安局关于郑平的书面证言又是何人所为?又是何人涉嫌造 假?
  张 彦君既然并没有重伤马喜明,马喜明为何硬栽赃张 彦君呢?马喜明又是受何人幕后指使作伪证的呢?对于这桩原本就并不复杂的案 件,究其原因, 2009年因村干 部挪用公 款,我弟 弟张学义作为群众代 表人参与告 状,村干 部打击报复,夜晚纠集不法分 子闯入民宅,将我弟 弟一家四口打伤三人,派 出 所长樊竣亭不作为,致使凶手长期逍 遥 法 外.无奈我带领受害的弟 弟赴省、京讨公 道,迫于压力,派 出 所长樊竣亭出面处理,赔偿我弟 弟5万元钱,但他们却从此对我怀恨在心.在所长樊竣亭和某些丧失良心和立场的政 法干 警的导演下,一夜之间,我儿子成了致人重伤疑犯被 拘 押批 捕.更有甚者,作为县政 法委某些领 导却有错不纠,坚持让县检 察院对此案提起公 诉,让这桩冤案一直延续下去.他们不顾客观事实存在,不采信现场目击者的证言,企图将此案办成铁案.
  2013年6 月10日,尉氏县人 民法 院下发(2012)尉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 决书,以故意伤害罪, 判 决张 彦君有期徒刑四年.
  综合整个案 件来看,现场目击证人赵 俊江、郭光辉、许岩、宋喜平的证言中都很明确的提到当时在场的人除了四人及本案被告人张 彦君之外,对方只有喝醉酒的马喜明及证人郑平,没有马平旗的出现,显然马平旗根本就不在现场.
  那么尉氏县法 院为什么不让在现场的重要目击证人郑平出庭质证?为什么不采纳四位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难道仅凭一个根本不在现场的马平旗的口头证言,就能认定张 彦君有罪吗?我们怀疑马平旗证言是在别人的授意之下作的伪证,尉氏县法 院仅凭一个不在现场的证人胡乱口头指认,就认定张 彦君有罪, 尉氏县法 院这样做究竟意欲何为?这样的判 决能让人信服吗?司法审判是法 律的最后一道底线,如不能公平公 正合理,长此以往,必将会导致社 会公信力荡然无存!
  由于该案系醉汉马喜明喝酒自己摔成重伤,尉氏法 院又仅凭不在目击现场的马平旗口头胡乱指认作伪证, 目前含 冤负屈的张 彦君已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 民法 院,希望开封中院公 正审判,维护国 家法 律的严肃性,依法改判我儿张 彦君无罪,还一个张 彦君公 道!
随风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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